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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私”与“公”

2016-11-15颜广军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禁令公共利益

颜广军

摘 要:知识产权是私权,但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性,即知识产权中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本文从知识产权与禁令的关系出发探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平衡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禁令

制度上,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是权利的保护与合理限制的问题;在社会权利体系中,是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协调问题。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范围过宽势必会侵犯公共利益,垄断权的范围过窄,会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前者妨碍社会公众获取和表达信息的自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减少对创作的激励,导致信息产生的严重不足,无法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如: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并传播其思想以推进科技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专利法以权利人公开技术秘密为代价获得有期限的技术垄断权,促进科技进步;商标法也同样体现了公共符号资源与商标权人对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记之间的利益平衡。总之,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權利,保护的是私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总之,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

禁令是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一种方式,也即是维权援助的一种方式。是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要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对知识产权人而言,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比获得损害赔偿更为重要。因为,在多数情形下,侵权人对知识产权人商誉和市场份额所造成的损害无法用价钱补偿。“迟来的正义便是非正义。”但禁令的颁发有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1 版权、禁令、公共利益

在版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对侵权人简单复制或模仿权利人的作品的行为发布禁令一般不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侵权人的作品不仅含有权利人的作品应受保护的表达方式,而且还包括侵权人的大量的智力创作,而且权利人的作品应受保护的表达方式与侵权人的大量的智力创作不可分割。此时法院发布禁令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美国最高法院终审的Stewartv诉Abend案,被告的非常经典的电影《后窗》是依原告享有版权的小说《必然是谋杀》摄制而成的,该片同时也融入了剧本作者、导演、演员、摄影、作曲等人的创作性劳动,在小说《必然是谋杀》版权续展期内版权已归原告所有的情形下,最高法院认为该片的继续发行将构成侵权,但并未发布禁令。因为最高法院认为,电影《后窗》的成功,不仅包含了《必然是谋杀》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了其他许多人的创作性劳动,甚至可以说是与小说不相干的因素。如果法院发布禁令将给被告造成巨大的不公平,而且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社会公众将会被剥夺观赏如此经典的电影的机会。又如:甲设计A建筑图纸并委托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擅自许可丙用A建筑图纸建造房屋。在丙接近完工时,甲得知此事并请求法院发布禁令,法院认为发布禁令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正如美国版权法教授尼姆所说“当禁令将会给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向权利人支付赔偿或使用费,而不向被告发布禁令”。

2 专利权、禁令、公共利益

1.专利权、健康权、禁令

健康权是指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它作为一项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众多国际公约的承认。但专利权制度对健康权的实现已经带来不利影响。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专利权的垄断性,权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由于专利实施的限制性条件,专利权人可以阻止他人获得药品专利技术,甚至在其政府的支持下限制贫穷国家及其人民获得强制许可。如:甲拥有A药品专利,若此时疫情蔓延,而A药品又是控制该疫情蔓延的特效药,甲自己不实施或自己已实施,但生产能力有限又不愿许可他人实施。而申请强制许可又需要时日时,乙擅自实施A药品专利,因而构成侵权,但法院认为为了社会公众的健康、社会公共利益,不应该对乙发布禁令。其实,在此种情形下,甲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

2.专利权、环境权、禁令

环境权是公民基于环境资源的利用而取得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权利。环境权是一项所谓的“第三代权利”和“集体权利”。关于权利的进化,西方学者把人权的发展分为三代:第一代为个人自由和公民权、参与权;第二代为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兼具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性质;第三代为和平、发展、洁净的环境和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权利。很明显环境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在美国一则案例中,专利权人拥有城市污水处理的专利,一审法院认为该专利有效并受到侵犯,故向被告颁发了禁令。但二审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中,在考虑是否发布禁令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被告的污水处理厂将会被迫关闭,这样被告未经处理的污水将排放到密西根湖,50万人的生活及健康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发布的禁令。

3 商业秘密权、禁令 、公共利益

商业秘密法保护权利人具有价值的秘密信息不被他人盗用,但盗用仅限制于不正当手段和违反保密关系使用或披露,而独立开发、反向工程都不属盗用范畴。由于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性, 只有获得禁令救济,即禁止侵权人或者潜在的侵权人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才能保住商业秘密,因此,禁令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商业秘密权、禁令 、公共利益冲突有三:

1.不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一方当事人公开披露商业秘密将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既使因此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责任。当然,商业秘密权利人非常希望获得禁止披露的禁令,因为对商业秘密的披露将彻底破坏商业秘密,虽然如此,法院仍会拒绝发布禁令禁止,因为,这样会侵犯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因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2.既使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但在诉讼中或为公共利益而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时,也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因为此时保护言论自由,也同时维护了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考虑要高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考虑。如:英国有一则案例,原告生产一种酒精检测器,用于警察检查汽车司机的呼吸,以确定是否酒后驾车。实际上,该酒精检测器的记忆元件工作经常不正常,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该雇员向报界泄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发布令禁止该雇员及该报社公开其商业秘密,但遭到法院的拒绝。

3.商业秘密法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14]是美国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潜在披露侵害,而逐步创立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禁止前雇员在其专业领域为前雇主竞争对手工作。这样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一个商业秘密将会被披露,但认为这种披露将不可避免时,如:甲是A公司前雇员,掌握A公司商业秘密,甲跳槽到与A公司相竞争的B公司,则甲在B公司工作时将不可避免披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A公司即可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甲披露其商业秘密,这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仅包括实际、潜在的披露,也包括非故意的披露,其限制的依据是防止未来不可避免披露的发生,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但这种限制如果过宽会侵犯甲的就业自由、生存权和自由竞争的市场次序,因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限制只能是合理的。

总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性,即知识产权中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担负着社会责任)。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保护的是私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信息传播、实现社会福祉的增长,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是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平衡性。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需要协调时,应实行“利益衡平”的原则,兼顾两者利益,同时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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