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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物证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11-15周志超

卷宗 2016年8期

周志超

摘 要: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发现网络犯罪的重要证据和线索。借助电子数据的帮助,公安机关可以讯速地侦破一些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依靠这些电子数据作为物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但是,在我国电子物证取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的立法、组织机构和流程都不够完善,这给电子物证的应用带来了很大困难。本文将简述电子物证的含义,分析取证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且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物证;取证;法庭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一些网络犯罪的行为也随之产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进行犯罪,衍生了网络诈骗、非法数据窃取等新型的网路犯罪行为。这些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更好地侦破网络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相关犯罪嫌疑人,电子物证的取证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有效利用电子物证,规范进行取证,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打击网路犯罪行为。

1 电子物证的含义

为了能够科学地进行电子物证的取证,首先要对电子物证的含義进行定义。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普及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电子物证”的定义和界定。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社会上的大规模普及应用,我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添加关于“电子物证”的相关条款。所谓电子物证,就是利用电子、电磁、光信号等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特定的编排方式来传达信息的方式、设备及其蕴含的信息,包括硬盘、U盘、存储卡和其中所包涵的一切信息资料[1]。

电子物证具有可再生性、无形性、多样性和客观性等特征。可再生性,就是电子物证在被破坏和删除之后,还能够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比如将被破坏的犯罪现场录像恢复,重现犯罪现场的真实场景,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无形性,就是电子物证是不可以通过人体感官直接了解其中的信息的特征。电子物证通常要借助仪器和设备的帮助,才能够转化为人们可以直接进行认知的信息。多样性,就是电子物证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音频、视频、文字、图像等等[2]。客观性,就是电子物证能够反映客观事实的特质。由于电子物证是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会受到计算机安全系统的保护,所以不容易受到主管上的影响。另外,电子物证储存在计算机当中,不会发生腐烂、变质等物理化学变化,保存了证据的完整。

2 电子物证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缺失

法律法规是案件侦破和案情审理工作的依据,而在我国以往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并没有关于“电子物证”的规定,包括其定义、涵盖范围、特征特性、鉴定应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首次出现关于“电子物证”的内容是在2010年颁布的《死刑证据规定》当中。这一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首次将“电子物证”列为死刑的证据种类之一。在此之后,检察机关也颁布文件对“电子物证”进行司法解释。但是,我国在电子物证的取证方面,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给电子物证的取证带来了实施上的困难。

(二)缺乏专业人员

电子物证的调查取证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需要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水平。但是,我国刑侦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学历差距明显,大部分干警只能够进行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对电子物证的取证则无能为力。这种人员素质上的差异,导致许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电子物证难以及时进行取证,给案件侦查带来了难度。

(三)制度不规范

目前,我国在电子物证的取证制度上比较混乱,经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操作。首先,电子物证的取证笔录不够严谨,多数案件只是记载扣押物品当中的手机、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没有让证据持有人进行签名。其次,电子物证的取证信息不完整,侦查人员只注意电子物证的内容信息,而忽视了电子物证所处的网络环境和使用条件。

3 电子物证取证的改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

如果电子物证在取证方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就会导致取证工作秩序混乱、缺乏依据,甚至会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为了完善电子物证取证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电子物证取证的鉴定流程、应用范围和取证规则,实现电子物证取证的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提高电子物证的可信程度[3]。目前,我国的浙江、广西、广东、湖南、湖北等地已经开始提出了关于电子物证取证的试行法案,并根据实际应用进行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人员素质

侦查人员是电子物证取证的主体执行者,自身的专业素质会对取证工作产生强烈影响。所以,我国必须提高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详细介绍电子物证的鉴定流程、取证规则,全面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起专业化的侦查人员队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建立侦查人员的培养机制。

(三)建立规范制度

建立起电子物证取证的规范制度,要规范电子物证的搜查、鉴定、保护流程。在搜查取证时,要切断计算机与外界的联系,防止在场人员进行操作;在鉴定电子物证时,除了电子物证本身的内容,还要注意其所处的网络环境和使用条件;对于电子物证,要进行妥善保护,避免发生损坏,取证之后要制作笔录,内容包括案件的引发原因、取证人员姓名和植物、提取的证据种类、相关责任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形成完整的证据保护链条。

4 结论

电子物证的产生基于信息技术发展,在侦查、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在电子物证取证方面,立法不够完善,制度不够规范,专业人员素质不足。我国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完善相关立法,建立规范制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高电子物证取证的规范性与可信程度,让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水平上升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李海青.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15:12-13.

[2]王永强,陈成.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05:45-53.

[3]金波,杨涛,吴松洋等.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发展概述[J].中国司法鉴定,2016,01:6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