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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2016-11-15颜秋芳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收集民事诉讼

摘 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电子证据法定的证据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列举了电子证据的详细类别,不可否认这是一项重大的立法突破。然而,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还缺乏系统的规定,现存的电子证据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工作实践的需求,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认定、举证质证等方面仍然缺乏规范的标准,电子证据应有作用的发挥也因此受到了限制。不断地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依然任重道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将会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论文结合电子证据的独特属性,阐述了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題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信息工具不断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被纳入立法,这一举措使得其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独立的法定证据地位,这一重大立法突破实现的同时也给我国司法证明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实践的不断发展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然而当前电子证据在收集、认定、审查、质证等方面仍然没有统一的规范,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电子证据规则,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1 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所谓的电子证据,指的是一种能被作为证据用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它的形成主要是依靠信息技术,并借助电子技术及电子设备,一般存储在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例如光盘、磁带、存储卡、手机、电脑等。

随着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也日益丰富,常见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等,除此之外,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健全,当今社会使用手机的网络用户也比比皆是,与此相关的网络纠纷也随着手机网络用户的增长而越来越多,因此手机取证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便日益体现出来,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QQ、微信等即时聊天记录都被纳入了电子证据的范畴。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法定证据种类所具有的三个显著特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定证据种类,除了拥有以上三个特点之外,还有自己专属的独特性。

第一个特征是电子证据对载体有着高度的依赖性,这是其他法定证据所不具备的特征。电子证据的形成、复制以及后续的审查、认证、举证质证等过程都离不开光盘、磁带、存储卡这些电子设备载体。第二个特征是电子证据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与生俱来的高科技特性使得它能够通过高科技手段迅速地扩散。需要人工耗费长时间审阅、理解、分析的电子信息记录甚至很有可能在几秒钟之内就快速地传播出去。第三个显著特征是电子证据极具脆弱性,很容易被破坏。相关的技术人士可以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先进技术,轻而易举地对现存的电子数据进行不为人知的伪造、篡改、剪辑、改编等,而这些经过篡改的电子证据极有可能是不可再生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丧失了真实性的电子证据将使得民事诉讼中正在审理的案件无法获取关键证据,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因此遭到侵害。既然电子证据如此容易被损坏,那么这就明显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认定及审查电子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困难程度,给当前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2 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为了使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以及收集手段等各方面都合乎法律的规定、就必须对其进行原则性的指引、约束和限制。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是在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所收集到的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和前提性保障。收集电子证据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提及的几项:

(一)合法性原则

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这样一来,才能确保电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我国目前尚未单独根据电子证据制定特殊的规则。因此,实践中只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法定证据的一般性规范,即在电子证据收集主体方面采取的是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的原则。其次,合法性原则要求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应符合法定的要求,这也是所收集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能够被采用的一个重要前提。电子证据的收集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①在这项原则的约束下,当事人不能够提出虚假的电子证据,也不得在电子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将被最终认定为具有非法性,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比如说,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许可,擅自采用秘密手段或者通过黑客手段非法入侵他人电脑获取证据,侵犯他人隐私,通过这种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是不能被法律所认可的,甚至这种非法行为本身也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了确保程序符合法定的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之外,同样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威胁、欺骗等手段。

(二)客观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的体现,电子证据应当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确保了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保证它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利用这些合法、客观、真实的电子证据去发掘事实的真相、从而保证他们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原则要求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按照客观事实进行收集,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信息、电子材料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三)及时性原则

之所要求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电子证据本身相比传统类型的证据形式而言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它更容易被篡改、破坏,并且极不稳定,也很容易迅速地传播开来。电子证据常常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在这一快递的传递过程中,很有可能一些需要被保密的重要信息也因此被泄露出去,这种不必要的扩散将会侵犯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情况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为了能够有效避免这些现象的出现,更为了确保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收集电子证据一定要快速及时,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因此,应该争取在电子证据被篡改、销毁之前,及时保存、及时提取。及时性原则同时也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重视电子数据本身形成和被毁损的快速性,更要避免有关技术单位因为自身经费不足、人手欠缺或者设备落后等原因浪费时间,最终错过了收集电子证据的最佳时机。

3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

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在电子证据这个领域的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立法结构失衡。此外,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杂乱地分散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且立法的层级较低,系统性也有所欠缺。这样的不足将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实践中遇到某些难题是无从下手、无据可依,也因此无法顺利解决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从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整体上宏观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应用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士

电子证据本身独特的属性要求其收集过程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这就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就目前来说,我们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领域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有挺大一部分年龄较大、工作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电子信息技术水平较低,这些不熟悉新兴信息科技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时累计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很有可能无法知晓所要收集的电子证据收集失败是因为哪个环节出错。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它的重要地位将对办案人员有越来越高的技术水平要求,而这也恰恰是当前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所欠缺的。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例如对受损硬件进行数据提取,即使是经验成熟的司法工作人员也不一定能完成对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的修复和提取,而这样的技术缺失,势必会阻碍司法程序的推进。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培养专业人士,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水平,以适应信息技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招录司法工作人员时,可以适当选拔相关的技术人才,在认定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可以得心应手。②

(三)司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电子证据“收集难”的问题

为了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求有第三方当事人或者各行各业不同工作单位的协助。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要获取的目标证据并非都在当事人的电子设备中,有极大可能性存在的情况是这些电子信息记录存在于他人的电子信息载体之中,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及时与这些电子信息持有者联系,然后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只有有了电子信息持有者的积极配合,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够收集到有证明价值的电子证据。然而,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相关工作人员耗费时间精力进行完法定程序,却遭遇到种种障碍而最终未能顺利收集到电子证据,例如被告知电子信息毁损、电子设备故障、电子记录过期等等。除此之外,大部分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证据有可能与名目繁多的商业网站或者他人的私人页面相挂钩,而一般情况下,这些网站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通常都会采取高科技的安全保障措施。面对这些保护措施,在没有法律特殊的协助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不突破层层阻碍争取获得这些网站和个人的配合,就很难顺利收集到审理案件所需要的电子证据,并且还有可能拖延宝贵的时间,影响到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度。这样一来,电子证据的收集又遭遇到了新的阻碍。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民事诉讼目前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收集技术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的同时,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引领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有序进行。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给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和传统的证据理论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地应对和解决这一挑战,我们要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在充分认识电子证据特的殊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从而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更加充分地发挥电子证据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文慧:《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制度的缺陷》,《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7期.

[2]刘丹丹.董悦:《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现状及启示》,《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颜秋芳,女,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二年级,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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