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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相关立法的完善

2016-11-15何圣麒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

摘 要:夫妻财产关系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等问题,各国的立法都非常重视。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因各国对适用准据法的连结点规定不同,导致了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规范的冲突。为了明确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在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规定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说明了我国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的一些进步。本文将探讨中国目前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还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属人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

1 涉外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1。这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广义上的概念,而狭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只涉及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

涉外夫妻财产制相对于我国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而言,它只能发生于合法的夫妻之间,并且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3。涉外夫妻关系的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主体涉外,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即常见的跨国婚姻4;二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含有涉外因素,即夫妻的标的位于国外,例如房屋,财产等5;三是内容涉外,即是说引起财产关系的产生、变动、消灭的事实发生于国外6。

2 完善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通过以后,我国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较为规范而完备,且立法技巧和相关原则也极为科学和先进,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例如在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是否采用有限的可变更原则,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据此,提出以下二点完善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确立有限的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原则

不变原则认为,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不应该随着连结点的改变而改变。可变原则认为,当事人在改变了原来的国籍或住所后,就应依改变后新的国籍或住所指向的法律来调整其财产关系。在中国经济急速发展的现今,中国正一步步融入国际社会,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人员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在这种形势下,一味地采取不变原则显然不能与时俱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特殊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在尊重原来的权利义务状况的基础上,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问题进行妥善解决7。因此我国应坚持有限的可变原则,并对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分别对待:在约定财产制中,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法律,均采用不变原则;法定财产制中,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准据法不因为当事人国籍、住所的变化而改变,即采用不变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采用可变原则,但改变的准据法不具有溯及力,换言之,适用取得财产时的准据法。

在《适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采用统一制还是分割制,也就是没有明确规定是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确定不同的冲突规则,还是对动产和不动产不作区分,统一适用相同的冲突规则,这是《适用法》存在的一个不足之处。因此,应该在立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统一制还是分割制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当在选择时坚持动产与不动产的统一制。在我国,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也并不多见,因为夫妻财产制的一个特征性要素在于夫妻身份。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不同,如果因财产分布于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而实行不同的财产制,这样并不符合夫妻双方的本意。在目前,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采取区别制的最大缺点就是容易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复杂化,因而正如现代国际私法已日益摒弃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制那样,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也不宜在采取区别制8。因此,就国内立法而言,不应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在现代社会,夫妻财产的功用不再局限于维持婚姻共同体的生活,经常的情况是,部分夫妻财产作为投资,参与流通。对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规定可能影响到第三人预期的实现,这是夫妻人身关系并不涉及的问题。社会的进步,促使了夫妻财产关系逐渐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分离而具有了独立性。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虽然与夫妻双方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利益,通常也关涉到第三人的利益,财产关系与当事人的生活具有更强有力的联系。从保护与夫或妻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夫妻财产关系更需要准据法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对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住所地法较之当事人本国法更能保护交易的安全。从当代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本国法原则已经大为弱化,住所地法原则得到加强。在最近的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这一倾向有所反映,其主要标志是住所地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大有逐渐取代国籍这一连接点之势9。这一发展趋势也必然在夫妻财产制领域有所反映。

其次,在可变更原则中,如果不允许准据法的适用随连接点的变化而变化,会不利于维护国际交易的安全,不利于维护与夫妻一方存在经贸往来的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和阻碍国际民商事交往与合作便捷、顺畅的开展和进行,因为如果夫妻的国籍或住所或惯常居所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其有关的财产关系却仍需受制于原先的法律,因而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还需去了解其原先法律中的规定,这无疑是麻烦的、困难的且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也要确立有限的可变更原则。

再者,根据《适用法》,我国确立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们在选择允许夫妻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同时,限制意思自治的使用范围,以求避免夫妻双方利用意思自治原则来恶意地逃避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之间财产权利的分配,可以允许夫妻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来选取适用的法律,但该法律的选取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的,应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者夫妻的住所地法。

3 结语

确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于何准据法,无论对婚姻当事人、各家庭成员,抑或是对于交易第三人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为了统一该规范,国际私法会议也作出了努力。各国法律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将对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作为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各国法律在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存在差别,要在立法中对夫妻财产制作出完美的规定并非易事。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2.罗思荣.《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3.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1 页。

4.黄进:《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5.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6.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7.李旺:《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65页。

8.邓杰:《国际私法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5 页。

9.杜涛:《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作者简介

何圣麒(1993—),男,汉族,籍贯:湖北仙桃,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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