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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

2016-11-15林晓斯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应对机遇挑战

摘 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的出台,彻底打破了之前检察机关针对简易程序一般不派员出庭的模式,对公诉工作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进一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每一名公诉人都应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出庭的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模式。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机遇;挑战;应对

1 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规定了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该制度运行以来,既准确惩罚了犯罪,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进入了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数量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制度的整体效应已经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为统筹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与完善,尤其是在简易程序出庭方面有了重大的修改。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公诉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公诉工作的机遇

“刑事审判程序所追求的目标无非程序的正义性与经济性,即公正与效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调整普通程序中公正与效率不相协调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及时惩治犯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无法使简易程序原来追求的“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目标得到良好的显现,而新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因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能够更好地履行控诉职能

刑诉法修改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时,往往由法官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宣读量刑建议等。这就意味着法官在法庭上同时承担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法官在审判时应保持的中立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与“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并且,如果出现被告人提出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对某些事实有异议或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出辩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转换程序,本可由法官当庭与公诉人商量或征求意见,因公诉人缺席则只能中断简易程序的适用,反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能就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存在的异议与公诉方展开辩论,对被告人一方而言,其辯护权与质证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与侵犯,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

所以,公诉人出庭是履行控诉职能的需要。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控诉,公诉人出庭的任务就是支持公诉,通过当庭出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来履行控诉职能。公诉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诉和举证职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无法与被告方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

2.能够更好地进行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刑事诉讼全程监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监督的一个主要环节,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其诉讼权利是否能够得以正确的行使,最终是否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参与庭审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那么庭审活动的监督将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

所以,公诉人出庭是进行审判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也肩负诉讼监督职能。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庭,便无从发现审判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更不可能提出纠正意见,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缺位。

显而易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是回归公诉本职,遵从司法规律的体现,同时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公诉工作而言是一次颇为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并存,伴随着机遇而来的便是挑战。

(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同时也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审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使检察机关能够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简易程序全面出庭必然加大基层院工作量,这对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而言无疑是一项任务极其艰巨的挑战。为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和效率,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探索简易程序出庭的新机制、新方法和新模式。

3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应对策略

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目标,简易程序适用的相关修改,是围绕这一主要目标而展开的一项重要改变,如何适应简易程序修改带来的挑战,是我们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改变,探索新的工作模式,提出应对策略。

为深入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与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尽快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要求,规范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于2012年7月11日至12日在河北石家庄召开了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案件”)工作座谈会,并形成《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方面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关于制作出庭预案问题。由于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关庭审程序可以简化,故无需一律要求制作举证提纲、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出庭公诉意见书,可以根据简易程序案件特点制作简要的综合出庭预案。但对于案情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等,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相关出庭预案。出庭预案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能够满足庭审需要即可。对于公诉意见书,要积极探索,尝试进行适当的改革,以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庭审的需要。

关于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相对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为人民法院的相对集中开庭审理提供条件。

关于与人民法院协调相对集中开庭审理的问题。为提高出庭工作的效率,案件较多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对于同一名公诉人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尽量相对集中开庭审理。但在实践中,应坚持一案一审的原则,不应将不同案件同庭审理,也不宜对分别审理的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同庭统一核实身份、告知权利。对于出现此类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关于法庭审理中宣读起诉书的问题。由于在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已经核实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为提高效率,起诉书中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和诉讼过程等内容可不宣读,而直接从“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开始宣读,但在宣读前应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中上述相关内容无异议。对于案情简单的简易程序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已收到起诉书副本,充分了解并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宣读起诉书。

关于法庭审理中讯问被告人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讯问,但以下情况一般应当予以讯问:被告人当庭否认非主要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需要核实的;对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且证据较为薄弱的;关键证据可能引起争议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区分相关责任的等等。在法庭审理中,可以随时针对新出现的情况进行讯问。讯问时,应当突出重点,同时要避免出现以审判人员为主讯问的情况。

关于法庭审理中举证方式的问题。公诉人举证质证是法庭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如何举证质证直接关系到庭审简化的效果。实践中,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出示证据方式多样,做法不一致。如何出示证据,不宜一刀切,总体上,从有利于指控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不宜机械照搬一证一质的原则,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程序和内容。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适当的方式出示证据。对于辩方要求出示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以及法庭认为存在疑问的证据,应当出示、质证。

关于量刑建议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量刑建议既可以在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出,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对于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有多名被告人的,一般应一人一份量刑建议书。需要注意的是,量刑建议书在酌定情节的表述上要严谨,应避免出现与案件无关的情节;在量刑建议书中,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时,应当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宜引用内部工作文件。

关于法庭辩论问题。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主要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发表公诉意见,但被告人对罪名的适用有异议的,公诉意见书应详细论证指控罪名成立。法庭辩论不一定分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阶段,但从定罪辩论向量刑辩论过渡时,层次应清楚,即在法庭调查后应进一步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对定罪问题可以不需要辩论,而仅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量刑问题的辩论,也仅针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没有争议的不需要辩论。

关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在简易程序案件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如果出现被告人认罪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辩解对量刑有重大影响、对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情形的,也应建议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于被告人不承认数罪中的部分罪行而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仅对被告人不承认的部分罪行重新审理。对于法庭审理结束后宣告判决前出现被告人不认罪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关于出庭笔录问题。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笔录可以根据法庭审理情况作相应的简化,但应体现庭审的基本情况,如指控的罪名,控辩双方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量刑建议情况,辩方对定罪、量刑的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当庭宣判情况等庭审所经程序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记录。

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现提出下列几点应对措施:

(一)公、检、法之间充分沟通 ,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可以为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打好基础,但由于侦查工作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与协调,在遵循侦查规律的基础上,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所犯罪行,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商请公安机关在移送时和其他案件予以甄别,建议公安机关尽可能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应与法院沟通,就简易程序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开庭,以及起诉书的宣读、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方面进行充分磋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汇签成文件,以便检、法两院共同遵守。

(二)重视庭前会议制度,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如果举证过于具体,无法体现简易程序的适用价值,必然影响审判效率。若是案件集中起诉,应在开庭前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全面展示证据,听取他们的意见,庭前证据开示为提高庭审效率打下基础。对人身伤害的轻刑案件,检察机关应征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为公诉人节省了很多正规开庭时的对证据的质证时间。但不得不承认,庭前会议的确立也对我们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的证据在庭前就全部展现在了辩护人面前,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就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这对我们的证据审查工作就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量刑公正透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根据案件事实及量刑证据,书面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和家属对量刑的意见和建议。应做到重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与注意听取辩护人意见相结合,尤其要注意听取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的意见,注重研究案件分歧焦点,坚持复杂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获取上级院支持和指导,防止无罪判决情况发生。综合全案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幅度,提起公诉时向法院一并送达书面量刑建议书。法庭上,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适当侧重于对量刑建议提出依据和理由的阐述。量刑过程做到了公开、透明,充分体现阳光的司法理念。

(四)促使法官当庭宣判,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庭前进行证据开示,将定罪证据“晒”于庭前,双方交换、明确意见,为法官当庭宣判增加可能性;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听取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使量刑建议提出的依据更充分,为法官当庭宣判奠定基础。这样,既能让法官有把握在庭上快速做出正确的判决,也让被告人认罪服判,真正做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五)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执法公信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应对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公诉人应该着力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探索出更好的机制。首先是全面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修改法条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基层院公诉人理论水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提高公诉人的实战技能,在公诉实践中逐步转变公诉理念。其次是不断加大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力度,通過举办培训班,观摩优秀公诉人辩论赛,旁听示范法庭庭审等形式,重点提高庭审交叉询问的技能,增强基层公诉人妥善应对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应对能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最后是应注重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团队作战能力的提高,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在公诉实践中不断增强公诉人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素质,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4 结语

刑诉法新修改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基层院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对其正确、合理、及时的处理,将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通过公诉人庭前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时与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的充分沟通交流,公诉人与法官才能做出公正、合法、合理的判断,案结事了,以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做到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亲和力。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李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6月,第3期,第20卷。

[2]http://wenku.baidu.com/view/b0502c94daef5ef7ba0d3caf.html[EB/OL]

作者简介

林晓斯(1989—),女,福建省石狮市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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