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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2016-11-15李瑞华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和谐发展民商法

李瑞华

摘 要:当前,在我国的债权以及物权法的体系,诚实信用体系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需要对于民商法原则进行深入探究。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民商主体中需要履行诚信原则,建立好正当的关系,促进民商体系的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发展。本文探讨了在民商法中如何发展诚实守信,研究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问题以及原因,最后探究了如何构建诚实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和谐发展;诚实守信

1 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发展

1.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众说纷纭。总结概括包括如下三层含义,其一是不欺骗当事人,这要求民事主体需要将相应的信息充分的披露,谋求双方利益均等,避免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公平。其二是行为如一,以诚待人,顺应市场规范,履行好相应的原则与义务。其三需要民事主体善意的约束,维护好社会各界、第三方的权益,要求民商主体谋取合法权利。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可以运用自由的裁量权。

1.2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在民商法中履行权利、形式义务通常会出现一些利益的冲突,这能够保证外部的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在面对外部环境的时候造成相应的权利损失。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出发,民商法中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兼顾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民商法中的法律纠纷。诚信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事实出现的时候需要我们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更好的解释好当前的法律行为,帮助我们从复杂的法律事实中理清思路,客观的认知法律事实,为未来的知识储备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会造成法律事实在不断变化,因此法律的设立需要公平公正,需要很长时间的完善,我们需要从诚实信用原则着手,公平客观的看待新的法律事实。

1.3 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研究成果

意大利学者认为古罗马的思想使得海洋被古罗马统治,国际贸易走进了人们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的日趋繁荣,法律逐渐走向了罗马人的生活。互相之间的需求与信任使得商业政治联系紧密,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国自20世纪开始,国家增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民事权利的社会化削弱了自由主义,使得当前的社会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法国学者对于民商法原则的评说坚定了社会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在德国学者看来,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强化了法律中的人性色彩,使得理论界在整理判例法的时候能够及时掌握与理解,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的安全。

2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以及原因

2.1 法律体系中的问题以及原因

目前的社会中不少人还认为诚实信用是个人之间的事情,社会各阶层并没有高度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约束好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发挥好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以及意义。当前我国施行的计划经济体系使得政府权力相对集中,其中滋生了一些方面的问题。比如管理的滞后性,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对市场环境精心、严厉的整顿。对于多变的政策问题,需要结合稳定性以及灵活性,以宏观政策为例,实行三大政策,建立时代发展的市场情况,结合实际,出台新政策,谋求私人的权益。再者,关于徇私枉法问题,需要利用好手中的权力。其实,本来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可以借助司法进行调整,在执法领域中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领域实践的并不多,这不利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司法也助长了非诚信的气焰。

2.2 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原因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渠道,提高效益,在全国各地设置分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促进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当前不少公司进行的资产转移能够增加企业收入,降低企业的成本,一些大型的企业还会通过自己的子公司进行筹备资产。比如一些子公司会借助母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的交易,当子公司获利后,母公司会借助空壳公司的手段,将分公司的利润进行间接的转移,让外界误以为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这种不正当转移资产的行为确实获得了不少的经济收益,也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这种不正之风的滋长影响了社会金融市场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企业借助市场营销以及客户管理等加强了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为企业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的时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能力以及外部环境,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调节,这种破坏正常经营环境的行为使得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取优势。合同契约是合同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权益进行发展的依据,在经济领域中能够帮助完善市场。当前市场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损坏打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造成了经济的不诚信,助长了不正之风。这种不正之风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诚信缺失,扰乱社会秩序,助长了商家的投机心理,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如何构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体系

3.1 完善立法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与诚实信用相关的法规、法律日趋完善。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然发展了二十多年,当期的具体原则使用正待发掘与开展。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民商法的研究中经验丰富,只要不断向西方学习,在借鉴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才能加速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我们需要转变思路,解决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树立好诚实信用的公信度。当前需要确立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诚实信用的立法作为原则基础。其次,需要遏制地方保护中的歪风邪气,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引导政府企业规范化。再者需要提升法官的司法地位,提升社会对司法的认同感。

3.2 加强执法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法原则设立以来,我国的民商法逐步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颁布以来,我国的民商法不断发展,这需要及时调整我国经济与社会中的纠纷,为发展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制度于我国的法律而言意义深远。当前我國的民商法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需要强化诚实信用的执行原则,在充分理解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量化诚实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杜绝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

3.3 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审案的过程中遇到的明确法律事件,这需要法官从自身素质着手,处理好案件的审理环节。当前不少公民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一定的认知偏差,他们认为法官断案就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他们并不认可法院主观中的裁决。实际上,社会所忧心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让自由裁量权单独存在的,权利被滥用的原因是因为权利缺乏限制。当前需要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前应有的功能。其实,法律本身就有着相应的滞后性,为保证法律条款能够按时执行,这需要法官制定好新的法律条款。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不允许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这种剥夺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造成司法的不公平,不利于民商法的发展。当前社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打击了司法公信度,忽视了自由裁量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概念模糊,法院可按照自身需要对诚实原则进行解释,若是本地企业存在失信情况的时候,法院会认为诚实信用与当前案件无关。若是外地企业有失信时候,法院会重新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当前的司法体系改革制约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法官在诉讼中需要依靠自身素養,采取合法手段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并没使用的必要,这需要法律明确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保证在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利用好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最新的法律事实,需要进行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的基础上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尽量不要掺杂个人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基础阶段保证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3.4 加强法律实践管理

在严重失信的情况下,构建好社会诚信体系需要集中注意主体诚信。当前的市场主体中的企业法人与个人两部分需要依靠法规来构建诚实体系,因为法规的完善制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此外,法律法规需要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会将市场主体剔除市场。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进行诚信体系的构建能够合理改善当前的失信问题,为民商法中的诚实原则提供最新资料,保证当前市场的诚信。当前的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构架中需要建立好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当前的行业组织之间的联合加强了市场与政府交流,我国应强化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建立,加强行业内部市场利益调节,及时处理行业主题中的不诚信。再者,需要完善好市场组织。当前需要构建好市场个体组织,定期向社会消费者披露信息,抑制已然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实践角度构建好信用档案最初需要构架企业法人的信用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构建好公民的个人档案,敦促公民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

综上所述,诚信信用制度能够保障当前的社会法治,在参考了国外的相关经验以及案例之后,完善了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将诚实信用赋予法律序位,强化信用原则,制约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构建市场为主的信用体系,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档案。当前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有着很深刻的探究意义,本文探讨的研究成果旨在让更多人重视诚实信用原则,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13-14.

[2]张富霞.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114-117.

[3]马智慧.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J].才智,2015,(3):25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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