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研究

2016-11-14寇克阳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参与律师

摘要: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依法公正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中央政法委2015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明确了律师参与处理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标、任务、原则和要求,既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从顶层设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又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置观念转变,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参谋、宣传、服务、疏导作用,依法维护公正结论、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关键词: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6.3;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78-01

作者简介:寇克阳(1975-),男,汉族,河南南阳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

信访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创新之举、长效之策,必须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相比过去单独由政法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案件处理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法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当前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来访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从宏观层面看,律师接访在数量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由于指派到政法部门的律师人数太少,上访群众得不到满足,甚至得不到律师的咨询帮助。从微观层面看,律师接访在深度和广度上难以满足来访群众的需求。由于涉法信访事项牵涉面广,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一个案件,及把相关的政策,法律解释清楚,给来访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一方面,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低偿服务性质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持续保征接待涉法信访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临时轮流值班的做法导致服务缺乏连贯性,接访律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对信访事项作出全面的审查,思考,刚刚理清头绪却面临值班交接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采信率低,影响了涉法信访的有效处理。

二、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政法委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和处理的委托单位。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

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化解处理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政法委负责协调,具体由政法委和被信访单位各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处理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通过律师协会,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另外,根据信访工作实际情况需要,政法部门可以邀请律师参与政法部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及案件终结工作,参与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及建议,政法部门应当采纳律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毫无疑问,信访案件律师参与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处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王伟,刘鹏等.涉检上访原因实证分析及源头治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

[2]关宝英,陈书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效力[J].法治论丛,2006(2).

[3]张文国.试论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2).

猜你喜欢

参与律师
《全国律师咨询日》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依托社区学习共同体推进社区治理的路径研究
关于有效思品课堂的几点思考
怎样才算是真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