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6-11-11黄子倩闫宇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制度
黄子倩 闫宇晨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黄子倩 闫宇晨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标准的限制,也对出资时间的限制采取了认缴制,可能会有交易者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保护伞,逃避责任,损害交易向对方利益。 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认缴,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缴纳全凭公司章程的约束和股东的自觉履行,这就可能会出现投资者对缴纳期限做出不合理的利用,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资本制度;债权人
一、新资本制度下对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担忧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标准的限制,也对出资时间的限制采取了认缴制,可能会有交易者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保护伞,逃避责任,损害交易向对方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债权人加以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是否会纵容股东不正当履行出资义务
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认缴,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缴纳全凭公司章程的约束和股东的自觉履行,这就可能会出现投资者对缴纳期限做出不合理的利用,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甘培忠教授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修订中加上债权人能够及时援引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把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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