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组织与运用
2016-11-11李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李 燕
(710061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组织与运用
李 燕
(710061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需要更多综合素质高的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学既能促进授课教师不断更新法学知识,又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综合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对于法学教育非常必要。
理论实践 案例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
高等法学教育需要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法律人才,综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以及能力素质。能力素质通常包括:一定的创新能力,即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和技能;熟练的业务能力,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晰的思维能力,即在大是大非面前要有正确的判断力,要能正确的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能正确区分违法、犯罪的界限;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即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冷静思考。[1]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这种教学模式虽然有利于夯实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但弊端明显:一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老师为中心,以灌输式教学为主,师生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二是重理论教学,轻司法实践和职业能力培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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