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研究
2016-11-11尹德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尹德华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研究
尹德华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排污权交易制度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美国创立并被澳大利亚和欧洲部分国家采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部分专家和学者对是否引进该制度以及如运用进该制度进行了博弈。
排污权交易制度;削减排放信用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
世界各国最初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方法是行政管理,但此方式有其内在局限性,不能调动排污者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美国在70年代为了解决二氧化硫导致的酸雨问题,美国联邦环保局为了解决发展与治理的矛盾引用了学者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理论,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并于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此后该制度被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权界定
1.“排污权”是不是权利
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力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当然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堆放垃圾”,同理公民向自身所有的土地上排放环境容量所允许的污染物无可厚非;……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