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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研究

2016-11-11赵晓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程序

赵晓梅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研究

赵晓梅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第194-195条增加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其内容与《人民调解法》第33条基本保持一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353-356条、第374条进一步将其规定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是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确认裁定具有执行力的制度。[1]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认识理解不同,在界定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上面临新的问题。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本质

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是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为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程序的构造。[2]所谓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指的是从程序类型的角度看,民事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程序。[3]目前学界对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1)学者观点。非讼程序说。这种观点是当下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其主要理由是:民事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双方对需要确认的调解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为前提,没有被申请人,双方均为申请人,表明不是诉讼案件;[4]民事司法确认程序不解决纠纷,而是在确认诉外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预防纠纷的再发生;[5]再者,民事司法确认程序以迅速简便为价值目标,不同于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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