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下代订购车票不宜为倒卖论
2016-11-11李欢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李 欢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实名制下代订购车票不宜为倒卖论
李 欢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铁路实行实名制售票以来,倒卖火车票案件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新情形,代订购车票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违法犯罪行,成为了当前铁路公安机关在打击倒卖火车票案件过程中颇为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办理案件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对倒卖车票违法犯罪行为与代订购车票行为的区别认定进行分析。其目的使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防止此类案件的错误办理。
倒卖火车票;实名制;违法犯罪;代订购车票
自从铁路实行实名制售票以来,伴随着购票方式的多元化,“买”、“卖”火车票出现了全新的行为模式。除传统的倒票手段和方式外,倒卖火车票行为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新情形,与此引发了铁路公安机关对实名制下的代订购火车票性质的争议,而如何准确划清倒卖火车票与民事代订购行为之间的界限,成为了当前铁路公安机关在打击倒卖火车票案件过程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倒卖火车票和代订购行为,两者都具有购进车票后加价出售的外观特征。笔者认为,倒卖火车票与代订购火车票行为的区别,简单地说,前者是一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是一民事行为。在此,笔者尝试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仅供大家参考。
一、简要案情
2014年1月1日9时许,吴某熟悉操作电脑,利用自己对网络购票方式的掌握,认为帮别人代订购火车票行为可以营利,于是在网上发帖声称自己可以代订购火车票,但要收取十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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