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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

2016-11-11王常山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机制监督

王常山

(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绍兴)

探讨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

王常山

(31200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绍兴)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理念,完善我国法律机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国国务院制定实施“两法衔接”机制,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而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但“两法衔接”机制实施中,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在诸多方面有待改进。因此,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职能,促进“两法”衔接实施,行使检察职能,遏制营私舞弊。本文将针对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应承担的职责展开分析和研究。

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作用;职责

在新经济环境下,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以往的犯罪打击机制逐渐难以满足执法工作开展需求。为提高执法力度,打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实施了“两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协调。该机制适用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其中人民检察院发挥着重要职能,是重要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因此,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发挥自己的职能,承担起在“两法”衔接中的检察职责,全面提升执法力度和水平,对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一、“两法”衔接的概念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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