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收养
2016-11-11拉姆措何圣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拉姆措 何圣麒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论事实收养
拉姆措 何圣麒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问题的形成有多方原因,群众的法制观念,收养、户籍和教育等制度改革与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的事实收养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途径,希望能够对于改善事实收养问题有所帮助。
收养;事实收养;主要原因;解决途径
收养制度在我国历史久远,随着时代的变迁,收养的内在要求在不断的变化,为了规范收养行为,我国先后颁布了《收养法》、《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的法律。但是,但由于民间收养历史悠久、传统观念影响深刻等因素,事实收养问题突出、矛盾不断,亟待解决。
一、事实收养产生的原因
事实收养,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有二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收养之实,二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无收养之“名”,即法律之名。众所周知,任一社会行为的出现都不是平白无故的,事实收养也是如此,事实收养普遍产生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简要概括如下:
(1)法律对事实收养行为不予承认。我国《收养法》明确将登记作为建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在形式上否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收养法》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限制了不合条件的收养行为得到法律确认,进而造成事实收养普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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