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量刑标准提高后追诉时效的适用
2016-11-11阴丽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阴丽娜
(100083 解放军61886部队 北京)
浅述量刑标准提高后追诉时效的适用
阴丽娜
(100083 解放军61886部队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类案件重新调整了法定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就此进一步规范了定罪量刑标准,如将贪污、受贿中“数额较大”标准调整为三万元,将“数额特别巨大”调整为三百万元以上等等。上述相对于97年刑法原文“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而言,同样的情节追诉时效将大幅缩短,而对于已立案案件适用《解释》可能超出追诉时效的,是立即适用《解释》终止刑罚权的适用,还是继续审理并根据新的标准定罪量刑,《解释》并没有明确,因此具体如何处理难免出现争议。
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刑法谦抑性
0引言
对适用《解释》可能涉及超出追诉时效的已立案件,不宜一概而论地撤销案件或终止审理,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下谨慎处理,在保障公民权利免于公权力过度侵害的前提下,妥善推进国家司法权力的实施。
1司法解释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提出了新的定罪量刑标准,限缩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这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司法解释适用的溯及力问题。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适用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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