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投案途中的司法认定
2016-11-11周玉玲高蕴嶙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周玉玲高蕴嶙
(1.40122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 2.40006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刍议投案途中的司法认定
周玉玲1高蕴嶙2
(1.40122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 2.40006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正在投案中呢?
自首;投案途中;司法认定
一、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再次规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可以看出,正在投案途中,即便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同样要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具有法律依据。那么这些司法解释是否真的达到了司法解释的初衷给了法官明确合理的处理依据了呢?笔者认为此问题还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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