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述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2016-11-11冯焕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标准

冯焕杰

(400067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试述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冯焕杰

(400067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不便实践操作,难以反映夫妻关系的全貌,也不能涵盖夫妻离婚的全部原因。而“婚姻关系破裂”具有的广泛的包容性,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出夫妻间的各类问题矛盾,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反映离婚的全貌,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不足,是符合当代婚姻法制的发展潮流。

婚姻法;离婚标准;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破裂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经济增长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在我国的家庭离婚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所以我国对待诉讼离婚的态度应该更加谨慎,在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上应该慎之又慎。不过,就我国当前婚姻法中所确立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在法学界尚存诸多争议。

二、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判决离婚标准的问题上采取抽象概括主义和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在保留和继承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的创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标准
2022 年3 月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忠诚的标准
标准汇编
美还是丑?
你可能还在被不靠谱的对比度标准忽悠
一家之言:新标准将解决快递业“成长中的烦恼”
2015年9月新到标准清单
标准观察
标准观察
标准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