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与中国网络版权法比较研究
2016-11-11吕若溢朱艳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法律
吕若溢 朱艳艳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TPP与中国网络版权法比较研究
吕若溢 朱艳艳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一、中国与TPP网络版权法中的相关内容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下同)是十二个环太平洋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包括美国、日本等12个国家。经过6年的谈判,现于2016年2月4日在奥克兰正式签署生效。可以说,TPP知识产权内容代表了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最新方向,它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加了保护客体、执行更为严格执法措施。[1]
而具体到网络版权方面,包括最终文本在内的三个文本中都有专章“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描述。其是否规定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否会像特别301条款一样对中国产生挑战,都迫切需要将TPP与中国两方在规制方面的比较,以让我国更从容的面临TPP在网络版权方面的挑战。
在中国,网络版权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是指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而其中网络著作权是指版权人及其权利人对其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而专有的权利。[2]而TPP中对于网络版权的界定,则是参照美国的相关界定。在1976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中,认为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拥有复制、发行、展出、表演和演绎等5类专有权利(第106条),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控制享有版权的国外输人复制或录影和录音等作品的权利(第602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版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501条)。[3]
就立法而言,我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电信服务标准》、《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强调网络服务商的自身定位和侵权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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