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模式研究
2016-11-11杨代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杨代新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模式研究
杨代新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审判权、执行权是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所共同具有的二项权能,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以及方式的设计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本文以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为中心,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谈起,通过对民事执行权性质进行分析,将其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提出了结合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剥离出来及配套的一系列机制的执行模式。
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一、执行权配置在我国的历史演进
首先是执行权在法院外部的配置。在我国司法权的历史上,执行权一直由审判机关负责行使。其次是执行权在法院内部的配置。执行权在法院内部配置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人员;第二个阶段,审判权与执行权合二为一;第三个阶段,设立专门执行机构,即早期的执行庭;第四个阶段,在法院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局。
二、当前执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权的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执行权的管辖权分配不合理。民诉法规定,执行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大量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产生的结果是基层法院负责绝大部分案件的执行,给基层法院造成巨大执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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