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为切入点
2016-11-11宋小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宋小娟
(454000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大学 河南 郑州)
论公平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为切入点
宋小娟
(454000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大学 河南 郑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从渊源上看,该条是《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延续,但并非完全照搬后者。自《民法通则》颁行以来,学界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形成了“公平责任原则论”、“无过错责任论”、“公平责任原则否定论”三种主要观点。本文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学界虽然对公平责任形成了相应的观点,但一直未就该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形成体系性意见,针对公平责任适用条件做概括性总结。本文通过探讨来明确此条的性质和它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针对公平责任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建议通过扩大和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等措施来解决它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保证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实现。
公平责任;性质;适用
笔者认为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观点,无论从法律体系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欠缺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如果将公平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则明显有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趋势之嫌;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平责任的扩大适用,会混淆“个人责任”、“公平责任”等侵权法理的基本原则,往往会限制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侵害无过错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因而其应该作为损害填补的规定,但是即使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指导性原则,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因为民事损害风险的最终保障靠的应该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能将政府责任转嫁给任意单个的民事主体,使他们去承担所谓“社会公平”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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