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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引发的离奇诉讼

2016-11-09张士海汪彦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5期
关键词:石峰欠条淮安

张士海 汪彦

为朋友的借款签字担保,没想到几年后,这张欠条竟然跑到自己的一个债主手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热心为朋友担保的殷飞因这张欠条成了被告,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殷飞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真相浮出水面。

天上掉下个担保官司

2015年4月1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民殷飞去超市购物,到收银台结账的时候,习惯性地拿出工资卡刷卡,却发现该卡无法使用。殷飞感到奇怪,立即来到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殷飞:这张卡被淮安区法院冻结了!

自己从未遇到什么官司,也不欠人钱,怎么好好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呢?

殷飞不敢怠慢,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询问。几经周折,殷飞找到了淮安区法院席桥法庭的承办法官。法官告诉殷飞,他被一个叫石峰的人告了,原因是一个叫汪俊的人向石峰借款50万元,殷飞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债务到期后,汪俊无力偿还,石峰便将汪俊和殷飞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在没能联系到殷飞的情况下,缺席一审判决汪俊限期偿还石峰债务,殷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汪俊无力偿还,法院便冻结了殷飞的工资卡。

听了法官的话,殷飞更感到云里雾里。法官提及的汪俊和石峰两个人自己都很熟悉,且他确实为汪俊担保过50万元的欠条。但殷飞清楚地记得,那还是2012年3月15日,汪俊找到自己,说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要向朋友顾群借50万元,想请殷飞帮自己作个担保。此前,殷飞曾多次给汪俊担保,每次汪俊都能及时还上借款,信誉很好,所以这次殷飞也没多想,就在担保人一栏里签了字,按了手印。但那次担保,明明是汪俊向顾群借的钱,因为签字的时候,顾群也在场,而且事后听汪俊讲,这笔钱很快就还清了。自己从来没有为汪俊与石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过。现在,自己怎么突然变成了汪俊和石峰借款关系的担保人了?

听了殷飞的叙述,承办法官拿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有原告石峰和第一被告汪俊的签字。殷飞立即提出质疑,说自己从来没有给石峰和汪俊的借贷关系作担保,而且自始至终,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承办法官告诉殷飞,法院根据原告石峰和第一被告汪俊提供的地址,向殷飞送达诉状,但没能找到殷飞,于是,法院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缺席作出了一审判决。

寻根溯源追查真相

为了搞清事情原委,殷飞在离开法院后,立即联系汪俊。在电话中,汪俊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参加庭审,对诉讼过程并不知情,至于判决书上的签字,汪俊解释是石峰的律师拿着判决书让他签的,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了担保人,还要承担50万元的巨额还款责任,这让殷飞非常焦急,不知如何是好。后经人提醒,他匆匆赶到淮安区检察院派驻席桥检察室,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此案。

殷飞的申诉引起席桥检察室的高度重视。做好谈话笔录后,席桥检察室根据该院有关规定,立即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审查处理。

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立即组成由科长负责的办案小组。随后,办案组依法从法院调取了该案的一审材料。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多处疑点。卷宗显示,作为第一被告,汪俊实际上到庭参加了庭审,并非其向殷飞所说的对诉讼不知情;殷飞能为汪俊提供巨额债务的担保,说明两人来往密切,但在庭审中,汪俊告知法院自己无法找到殷飞,动机可疑;出借人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找有偿还能力的人作为担保人,据此推断,如果殷飞真的为石峰和汪俊的借贷关系作担保,石峰应该知道殷飞的详细情况,那就应该知道如何找到殷飞,但一审期间,石峰称对殷飞不熟悉,也不知道其具体信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判决书显示,原告多次向汪俊和殷飞索要债务未果,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殷飞从没接到过石峰的索款电话……

面对这一系列的反常现象,办案组初步认为,这很可能是汪俊和石峰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必须要一查到底,以保护殷飞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为了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向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进行了汇报。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主要负责同志亲赴淮安区检察院听取案件汇报,共同研究案情,制订出了详细的办案方案。

获取过硬客观证据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办案组随即逐一找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但石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汪俊也再三申明不清楚该案是怎么回事。针对这一情况,办案组认为,要想查清真相,必须要找出相关证据。

根据殷飞的叙述,当年他签字担保的那50万元钱,汪俊不久就还给了顾群,汪俊也证明了这点,并明确说自己是通过“农行”汇款给了顾群,但具体哪家银行记不清了。为了证明这点,办案组立即前往银行查找这50万元的交易信息。但出乎检察官意料的是,他们挨个到县城几个农业银行网点查询,几天下来,竟一无所获。面对困难,检察官们不气馁,继续扩大范围,在淮安全市所有农业银行各个网点逐一查找,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记录。

难道这笔款子没有归还,是汪俊撒了谎?办案组经分析,发现“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名称相似,汪俊所说的“农行”,会不会指的是“农村商业银行”,而不是“农业银行”?大家立即分头行动,果然很快在淮安区农村商业银行的一个网点,找到了顾群收取汪俊50万元借款的交易记录。由此证明,殷飞签字担保的这笔借款确实已经还清。

既然这笔欠款还清了,欠条为什么又到了石峰手里?这张欠条会不会是伪造的?针对这个怀疑,检察官请殷飞查看欠条真伪。殷飞仔细辨别后,确认这份欠条确实是自己签字的那张。但是,当时的出借人明明是顾群,现在怎么变成了石峰?殷飞对此一头雾水。

检察官立即找来顾群询问。经回忆,顾群证实,自己借款给汪俊时,提供的是打印好的格式欠条,当时借款给汪俊时,由于时间匆忙,应写明出借人姓名的那一栏当时就空着。也就是说,当时这张欠条上,根本就没写明汪俊在向谁借款!

据此,办案检察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大胆推测:在汪俊还清顾群的欠款收回欠条后,汪俊又将该欠条给了石峰,随后由汪俊在出借人一栏空白处补写上了石峰的名字。于是,一张欠条,重复用了两次,也就有了两个债主。如果是这样,后写上欠条的“石峰”二字,应该和其他字迹的形成时间不一致!

办案组立即将该欠条送往南京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很快,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欠条上手写的“石峰”两个字,与欠条上其他手写文字滞后一段时间形成,且间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这在客观上印证了办案组的判断。

在获取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办案组再次找汪俊谈话。面对检察官出示的一系列证据,汪俊这才道出实情。他于2012年3月15日向顾群借了50万元,债务到期后,顾群向汪俊催要借款,当时汪俊手里没钱,便找和顾群关系较熟悉的石峰出面打了个招呼,几天后,汪俊公司的资金到账,立即还清了这50万元。

事后,汪俊将此事告诉了石峰。石峰不信,让汪俊将收回的欠条拿给自己看看。汪俊没有多想,就将写给顾群的那张欠条出示给石峰。巧的是,汪俊向石峰早前借了几百万元,利息刚好到期,且刚好是50万元。石峰见这张欠条上有殷飞签字担保,便将这张欠条放进了自己口袋,说将其作为到期50万元利息的欠条。汪俊当即反对,说欠的利息可以重新打欠条,这张有殷飞担保的欠条不能抵充,因为没有经过殷飞同意。但石峰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不会找殷飞要钱的,就是做个凭证而已。汪俊便没有坚持索要。

大概一年后,汪俊仍没能还清石峰的欠款。于是,石峰找到汪俊,要求其在此前那张欠条上的出借人一栏空白处填上“石峰”二字。同时再次承诺不会去找殷飞要钱。汪俊无钱还款,只得照办。

为了印证汪俊的说法,检察官又找来石峰谈话。但石峰一口否定了汪俊的说法,坚称自己手里的这张欠条,是汪俊在2012年3月15日这天当场写给自己的,而担保人殷飞是汪俊找的,自己没有跟去。汪俊找殷飞签好字后,将欠条给了自己。随后,自己现场给了汪俊50万元。但石峰同时又自相矛盾地承认,自己与殷飞熟悉,并且知道其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真相大白依法改判

综合取得的证人证言和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办案组经讨论认定,这应是汪俊和石峰互相勾结炮制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纠正此案的不当判决,并追究石峰的虚假诉讼责任,保护殷飞的合法权益。

2015年8月24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此案,并中止执行一审判决。收到再审建议后,淮安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期间,石峰和汪俊对该欠条的来历向法庭进行如实说明,石峰当庭表示愿意放弃要求殷飞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峰以内容虚假的借据,捏造其于2012年3月15日向汪俊出借人民币50万元、殷飞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汪俊向石峰提供内容虚假的借据,并在一审中径行认可石峰虚假的诉讼请求和借据。石峰与汪俊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二人之间相互勾连,企图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侵害殷飞的合法权益,让殷飞无故承担保证责任。石峰基于虚假的借贷关系和内容虚假的借据向汪俊、殷飞主张权利,有违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2016年1月21日,淮安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石峰负担。法院将另行对石峰、汪俊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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