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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精彩观点分享

2016-11-08《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0期
关键词:联合社成员规范

第四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精彩观点分享

在第四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会议上,国内合作经济研究领域的学者代表围绕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热点问题展开了广泛交流,对10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现状、问题和解决路径等进行了深入讨论。本刊对会议中主要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综述整理,以飨读者。

中国人民大学 孔祥智教授: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过程中,在一些基本概念问题上还有争论。这些问题关系到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厘清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看待和理解合作社。

第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问题。

这一问题的讨论核心是如何界定“专业”的范畴。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那么可以理解“同类”即为“专业”。在单体合作社中,这种“同类”应当是更广泛含义的同类,如种植业、养殖业等;在联合社中,就实践观察来看,“专业”的内涵更广,已经延伸到整个产业链的范畴。就我国目前的政策取向而言,主要思路还是只允许合作社进入明确开放的领域,对“专业”领域的限定依旧比较严格。

第二,关于出资与盈余分配的关系问题。

这一问题的争论核心是成员是不是必须出资。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要有成员出资,但并未强制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出资。而现实问题是,不出资的成员可以按照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吗?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修改合作社原则时,在第三条中明确提出了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即社员要公平入股,并且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从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以自购股金参加基本分红的做法也越来越多。如黑龙江省的仁发合作社、河南荥阳的新田地合作社等明星合作社,现金出资在参与分红中的优势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和强调。

第三,关于联合社的成员构成问题。

这一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是否允许非合作社组织作为联合社成员。理想观点认为,要坚持联合社成员的纯粹性,不允许非合作社组织作为成员加入联合社。欧美联合社的模式即是如此,这也是笔者心目中理想的联合社类型。然而现实情况是,法律已经允许企业作为团体成员加入合作社,我们的合作社已经不“纯”了,在此基础上成立的联合社恐怕也很难保持纯粹特性。结合笔者调研情况来看,发展现代农业综合体,让企业开拓市场、合作社搞社会化服务,以此带动家庭农场和小规模专业农户,这种模式或许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

浙江大学 徐旭初教授:

近10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非常显著,但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呈现出来。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里有些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很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是政府行为、基层异化等因素的影响。后者即便法律有针对性地规范,也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所以,不要简单地、片面地评价合作社发展现状。相应的,合作社修法还是要开口子,不要一味地堵;要避免在修法时试图规范那些并非法律规范能够解决的问题。

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实践和法律变迁的历史经验,应当重视和关注以下几点:一要立足于传统农业营销合作社,但要包容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社。二要考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和产业化发展。三要考虑合作社在专业化程度上的综合发展。特别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综合发展不是日本农协模式,而是指合作社业务多样化。四要考虑成员资格的多样性,但必须坚持保护合作社惠顾者(主要是农业生产者成员)的权益。五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社务指导和业务指导。

厘清立法意旨才能明确法律的修改方向。而讨论立法意旨问题,实质上是回答合作社的功能期待问题,即政府和立法机构希望合作社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其实更重要的则是农民们希望合作社起什么作用。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合作社的理论功能与实践功能如何平衡的问题。从国际合作社运动170多年的历史来看,合作社运动的社会运动色彩日益得以调整和修正,国际合作社联盟也越来越强调合作社在经济萧条和金融危机时起到的缓冲作用。合作社实质上就是一个市场主体,总体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扩张型的,主要追求对外盈利;一类是内敛型的,主要追求节约成本。内敛型合作社相对具有公益性色彩,而扩张型合作社则具有鲜明的营利性特征。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是扩张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社就是要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因此,从法律层面不宜让合作社承载太多功能,否则一定会出现许多名实不符的问题和现象。

因此,我认为在修法过程中,应该避免试图规范那些并非法律规范能够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的修改,应该基于农民专业合作来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应该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联合社,也可以审慎地涉及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没有必要涉及社区股份合作组织,也不宜涉及类似日韩模式的合作社联盟,更不可涉及供销社改革问题。

南京农业大学 徐志刚教授:

当前,我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并不利于合作社发挥其制度优势。从大规模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结果来看,由于当前我国农户规模小、数量多且以兼业为主,农户异质性强,农村社会信任缺失严重,我国农产品市场缺乏品质价值实现机制与环境,合作社资本回报率不足和外部资源缺乏等基本国情与条件的限制,无论是与分散农户相比,还是与企业相比,合作社在促进规模经济和降低组织成本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相反组织成本高昂。在现阶段合作社发展适宜性条件不足的基本背景下,强烈的政策支持和政绩考核激励促成了过去几年我国合作社数量激增但总体质量差强人意、不规范程度较高的发展局面。借用一位合作社理事长的话来讲,要搞好一个合作社,产业是基础,团队是关键,服务是根本。这是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力,我认为还应该加上两点外部条件,即市场环境是保障,外部支持是催化剂。我国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该更加科学客观地认识合作社的作用。当前认为合作社是解决中国小农和“三农”问题的不二法门和认为中国合作社发展乱象丛生,没有前途,这两种观点都很不足取。应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以更加客观的态度来看待我国的合作社发展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对合作社发展需要诸多内外部条件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要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任何新事物在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合作社发展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合作社发展出现多方式、多元化的选择和一定程度的不规范现象都属正常,应当客观看待合作社的发展成绩和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调适和完善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手段和方式。政策支持导向应当从促进合作社数量增长转向提升合作社质量,改变现有以项目和资金刺激的方式,转而更多地在规范和完善市场环境、提升农民组织化能力等方面下工夫。虽然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胶着期,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户的生产规模逐步扩大,我国的合作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本刊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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