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建土地核查方法分析
2016-11-02张倩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7期
张倩
一、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分析天津市批而未建土地核查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梳理天津市批而未建土地核查工作发展脉络,同时结合各省市有关土地核查、批而未用、闲置土地等方面的政策及工作经验,分析目前天津市土地核查工作在认定标准、核查方法、核查精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天津市批而未建土地核查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帮助。
二、基本概念界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概念界定
《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中首次提到了“批而未用”这一概念。文件指出:本次清理的批而未用土地是指,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截至2009年6月30日,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实施征地和已经批准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中对未动工进行了明确界定: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二)天津市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概念界定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津国土房资〔2009〕222号)中明确规定要对以下情形重点监管:(1)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实施征地或使用土地;(2)以征转分离方式批准征收土地后,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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