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对中小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2016-11-02陈晓辰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7期
陈晓辰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从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标准、违约金的收取以及明确预借现金定义等九个方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对《通知》的解读与分析
通过对《通知》的解读,可以看出《通知》减少了对于信用卡业务的行政干预,推动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明确银行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以下对《通知》规定的九方面内容进行分析:
(一)利率标准
《通知》中将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固定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更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日息万分之五,下限日息万分之五的70%),并放松了对计息方式以及溢缴款是否计息的控制。随着近年来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的优化以及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推行条件已基本成熟,此次《通知》的颁布标志着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正式推行。
(二)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
《通知》取消了对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的限制,各家银行可以根据各自业务具体发展情况与客户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此项规定给予了银行更多的灵活性,但也考验了银行客户分层的能力。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通知》取消了滞纳金的收取,改为收取违约金并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与标准。目前滞纳金的计收方式具有强制性的色彩,客户只要逾期超过一定时间滞纳金往往会超过逾期本金,因此滞纳金收取是否合理存在着较大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滞纳金往往也不会被支持,因此取消滞纳金而改收违约金既可以规范银行收费又可以满足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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