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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婚姻中“陪门财”现象原因探究

2016-11-02陈思琦

西部学刊 2016年13期

陈思琦

摘要:唐代前期,承袭魏晋之遗风,婚姻观念重门第、尚姻亲。财婚中“陪门财”现象源流可追溯至魏晋。随着“门第”、“豪门望族”集团的崩溃,山东旧士族与新兴官僚贵族通婚,收取高额“陪门财”的做法,在社会蔓延开来,两大群体的互动与社会遗风共同作用,推动了“陪门财”在唐初形成社会风尚。

关键词:唐初;婚姻;陪门财;门第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变革时期,依据内藤湖南“唐宋变革论”的观点“从唐末至北宋之交是中世向近世的转折点”,[1]变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而婚姻作为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深受此变革的影响,这种变化体现在婚姻观念中可见一二。陈寅恪先生认为:“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如此。”[2]因此,本文将视角放在唐代变革这一大背景下的初唐,对承袭南北朝阶段婚姻中的“陪门财”现象进行研究,探寻其源流及“陪门财”在唐初旧士族与新兴官僚贵族的社会互动中,是如何形成社会风尚的。

一、“陪门财”源流

“陪门财”一词在《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中“自今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捐三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和《资治通鉴》卷二百中高宗于显庆四年下诏:“仍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都有记载,这两条史料都反映了高宗时期曾下诏明确禁止陪门财,既能下诏指出,就说明高宗时期,当朝显贵与旧士族通婚中“陪门财”已相当常见,或已形成社会风尚及潜规则,才需政府发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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