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金融消费维权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2016-11-02刘浩瀛
金融经济 2016年16期
唐 超 刘浩瀛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 拉萨 850000)
探索金融消费维权体系发展路径选择
唐超刘浩瀛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拉萨850000)
金融消费维权体系尚依托于现有的普通消费者维权体系的基础上,金融消费者维权难问题日益突出。针对金融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借助社会统计学的方法,开展金融消费维权情况问卷调查,利用SPSS统计软件建模分析,研究金融消费维权情况,探索金融消费维权体系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金融维权
一、法理基础
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有权从以下五种途径选择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方式:(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寻求调解;(三)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四)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五)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互联网金融消费隐私维权并不完全适用于以上所有的维权途径。消费者保护协会有权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必要的保护,但是涉及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后,普通属性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因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必然导致其维权功能的部分丧失,因此有学者提出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作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补充。其次,仲裁方式只适用于消费纠纷发生之前的约定,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则消费者不能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纠纷或争议,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多是金融机构,大多数金融消费法律关系的订立多依赖于各类格式合同,金融机构通常也会规避仲裁协议,存有以增加金融消费者维权难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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