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析论
2016-10-26翁杰
理论导刊 2016年10期
翁杰
摘要: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中主要依据司法三段论的方式来确定准据法,然而,在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不仅仅是寻找准据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选择正当化的过程。法律选择正当化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冲突法内部证立的方式来证明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冲突法外部证立的方式来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法律选择行为,应该为法律选择的正当化设定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四个标准。
关键词:法律选择正当化;内部证立;外部证立;法律论证;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9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0-0099-06
一、引言
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关涉的是法官如何证明其法律选择行为的“正确性”问题。传统上,在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主要采用的是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形式。法官的作用只在于通过对冲突规范的机械适用,依照大前提(冲突规则)—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的模式得出准据法。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相应地,人们在研究法律选择问题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各种法律选择方法研究中,对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则关注不够。例如,应当如何选择可适用的冲突规则条文?如何依法对案件事实予以定性?如何证明这些选择、理解及定性的过程是正确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往往处于受轻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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