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列报方式转换及其经济后果
2016-10-24刘凤委
新会计 2016年8期
刘凤委
一、准则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2006年之后有两次较大变动。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 2011年6月发布《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和 “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2014年1月26日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次准则修订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同时为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列报一致性、重要性、可比性等基础信息披露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2014年财政部就《财务报告列报》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财务报告列报准则的修订,一是重点强调了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科目列示、附注披露和分类信息等内容;二是突出了公司遵循列报基本原则和要求的重要性。如何综合利用财务报表中的数字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信息内容,在满足持续经营假设、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流动性划分等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信息成为准则制定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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