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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农村民房那些事

2016-10-24文/王雪

法庭内外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村

文/王 雪

说说农村民房那些事

文/王雪

案例一:农村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钱某与妻子高某共生育二子一女,即长子钱甲、次子钱乙、长女钱丙。1984年11月,钱某以其名义申请向当地政府翻建居住的房屋,当时因钱甲已婚并转为城镇户口搬至城市居住,故建房审批表上登记的同住人口为高某、钱乙(23岁)、钱丙(20岁)。1990年,钱乙出嫁,搬至婆家生活,钱乙则婚后始终与父母生活在一起。1995年,钱某、高某与钱甲、钱乙签订分家协议,约定4间北正房分给钱甲、钱乙各二间,钱某与高某有永久居住权。钱丙得知后,以上述房产有自己份额为由,将父母及两位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4间北正房四分之一的财产权利份额。

庭审中,钱某等4人均辩称,钱丙已经出嫁,且其为女孩儿,故认为争议房屋与钱丙无关,不同意钱丙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钱某、高某、钱乙、钱丙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并判决支持了钱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进行宅基地产权登记的惯例主要有两种,即将户主登记为宅基地使用者或者在将户主登记为宅基地使用者后备注户内人口数。目前,对于农村宅基地,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大小应当根据一户内的家庭成员数以及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其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该规定,具备“一户”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其应得宅基地的面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人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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