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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10-24唐家军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8期

唐家军

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唐家军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经双方依法订立后,还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出现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简介:2015年1月1日,陈某入职泸州市合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两年期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因合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未为陈某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2月25日,陈某向合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合江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先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时,劳动者才能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行使解除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并未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陈某可以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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