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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2016-10-24杨会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
关键词:监督

●杨会新/文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杨会新**/文

杨会新,女,副教授、法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

研究方向:民商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制度。

科研成果: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研省部级课题多项。

从民事检察权的性质上看,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更为符合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定位。但作为一项新制度,如何开展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什么,监督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则是制度运作必须考虑的。同时,针对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也有必要从运作机制及制度完善的角度加以探讨。

一、制度背景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民事检察权的完善,其中第208条第3款增加了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首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在已有抗诉这一监督方式的前提下,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必要性何在?这便涉及到这一制度的出台背景。

(一)社会对公平司法、规范司法的渴求

从大的社会背景来看,之所以要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这一制度,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公平司法、规范司法的渴求。在现有权力体系中,通过检察权来实现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即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又有着长期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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