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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为例

2016-10-24顾雪松

关键词:无锡市投保环境污染

顾雪松,谢 妍,秦 涛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为例

顾雪松,谢 妍,秦 涛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为应对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保护的金融工具,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正面临支付意愿不足的困境。立足于微观主体的投保行为,通过理论模型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讨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首先,利用效用理论分析投保人的行为特征和保险产品的设计对支付意愿的影响,从理论上提出影响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因素。然后,结合无锡市推行绿色保险的成功案例印证理论分析得到的结果,提出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建议。研究表明,降低投保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保险定价机制,以及政府对绿色保险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灵进行纠正,是提升企业支付意愿的主要途径。

绿色保险;支付意愿;效用理论

随着资源与环境约束的日益加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由要素扩张驱动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新常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但与此同时,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为此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也连年飙升。笔者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绘制2009—2014年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情况图(见图1)。由图1可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平均增长速度远低于近年GDP增速(6.9%),环境治理的经济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建立一种对污染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迫在眉睫。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环境污染企业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本质上,绿色保险是一种以金融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有益尝试。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以确保企业不至于因为承担其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而影响持续经营。与环境污染风险挂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公司持续的督导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帮助企业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减少风险。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就开始出现单独运行的商业性绿色保险。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绿色保险日益受到政策层面的重视。2007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月,两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选择部分省市作为试点,绿色保险开始被市场所接纳,且成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金融支持机制。

尽管绿色保险对于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企业的支付意愿仍比较低。截至2014年5月,全国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境责任险试点,虽然投保企业基本达到省级全面覆盖,但从数量上来说尚不到应保企业的30%[1]。截至2015年3月,仅有22省(区、市)的约5 000家企业的投保正处在保障期,河南、吉林、海南、福建、宁夏、广西和西藏尚没有企业投保绿色保险[2]。本文立足于投保企业的角度,通过效用理论分析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行为,研究影响企业支付意愿的因素,并结合无锡市推行绿色保险的成功案例,印证理论分析得到的结论,进而提出优化我国绿色保险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文献综述

目前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政府对绿色保险市场进行干预是必不可少的。Katzman[3]阐述了绿色保险对灾难性的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及其外部性特征,为政府干预保险市场提供了依据。Rechardson[4]研究了政府对污染企业的投保行为采取强制干预政策的必要性及具体做法。国内对学术界绿色保险的研究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

第一,采用案例分析,总结国外推行绿色保险的经验。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市场建立的比较早且比较成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系统和方式来促进绿色保险功效的发挥。因此,对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是目前我国关于绿色保险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雷博[5]论述较为完整,总结了国外发展绿色保险的主要模式,其中包括:①强制绿色保险模式,主要是美国、日本、瑞典等国实施,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定环境污染等级的企业必须购买绿色保险;②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绿色保险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为法国;③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绿色保险模式,德国是实行该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对那些明知触犯环境法律而仍旧造成污染的企业,国家将采取强制惩罚以及降低企业的信贷级别等措施。严湘桃[6]、崔君君等[7]认为我国应采取政府强制与引导相结合,强制险为主、任意险为辅的模式。

第二,采用博弈论方法,从理论上研究绿色保险运行的阻碍因素及政府介入的必要性。李敏等[8]通过建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参与人、行动、信息、支付、均衡为博弈要素,对博弈模型进行构建和求解,提出阻碍企业参保的主要原因是购买绿色保险的成本较大。曾德宏等[9]则是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了绿色保险主体在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动态演化过程,发现在政府没有过多的干预状态下,企业往往会选“搭便车”的态度,故而造成绿色保险很难实行的情况;相反,若政府积极引导则会促进企业的投保行为。

第三,定性讨论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设。吴娅[10]从职能部门、保险公司、企业、法律层面提出绿色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竺效[11]提出应当加紧研究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同时在其他环境单行法中推行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措施。袁雪[12]从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演进视角,分析了我国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构建强制性绿色保险的条件。胡珀等[13]对我国的绿色保险实施现状进行了综合阐述,并提出了立法改进的设想,包括扩大绿色保险的承保范围、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以解决供需不均衡问题等。任辉等[14]、王顺庆[15]提出强制的绿色保险应成为我国的一项新政,阐述了当下中国实行绿色保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且建议立法与制度体系建设应当先行。李建勋等[16]以武汉城市圈为例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我国绿色保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制度体系建设、国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借鉴等方面,而缺乏理论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关于环境污染企业绿色保险支付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一方面,研究视角普遍较为宏观,微观理论基础不够坚实;另一方面,重视对国外经验总结,但没有结合国内实例对我国绿色保险支付意愿不足的原因进行深入挖掘。本文基于经典的效用理论,从微观投保主体的行为特征和保险产品设计层面提出影响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因素,并对江苏省无锡市推行绿色保险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提升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路径选择,使政府与市场有机配合以反映绿色保险的外部性特征。

二、基于效用理论的绿色保险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环境污染企业既是绿色保险的消费者,也是商业行为中的需求者,其行为目标是效用最大化。本文假定绿色保险是企业可以购买的商品x,其价格为Px;假定企业在不购买绿色保险的情况下,自行赔付环境污染受害者所需要赔付的行为是购买商品y,标准单位商品y价格为Py(赔付的数额多意味着购买多份y商品)。企业总效用为u=U(x,y),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概率为P。那么环境污染企业会通过以下几个因素考虑是否购买绿色保险:因素1:决策者是否为理性经济人并可以获得完全信息;因素2:决策者对于绿色保险的需求相对于损失赔偿的弹性大小;因素3:风险概率P在一定时间内是否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并可以预测;因素4: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保险责任健全、保障水平较高、保费厘定合理的产品;因素5:政府为企业购买绿色保险是否提供了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和信贷优先等。

为了分析这5个因素对绿色保险支付意愿(即购买商品x)的影响,通过图2的效用函数来进行说明。图2中的横轴(X)、纵轴(Y)分别表示购买商品x和y的数量。根据经典效用理论的假设,效用曲线向原点凸出的程度越大表示风险厌恶程度越高;曲线距离原点的距离表示企业购买两种商品所获得的效用,且曲线距离原点的位置越远表示企业获得的总效用越大。

为便于分析,对效用曲线进一步作以下设定:假设图2中商品y的价格(Py)不变,企业的预算线为AB,该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U1相切于点R,R点是在U1效用水平下企业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点。在R均衡点上,相应的绿色保险产品(商品x)的需求量为OX1。现假定绿色保险产品(商品x)的价格Px下降,使预算线的位置由AB移至AB′。新的预算线AB′与另一条代表更高效用水平的无差异曲线U2相切于T点,T点是绿色保险产品(商品x)的价格下降以后企业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点。在均衡点T上,相应的绿色保险产品(商品x)的需求量为OX3。比较R、T两个均衡点,绿色保险产品(商品x)需求增加量为X1X3,这便是商品x的价格下降所引起的总效应。

结合图2分析当前绿色保险(商品x)支付意愿不足的原因可能是:

1)因素1的影响:绿色保险在国内正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重污染企业的领导者可能因为消息闭塞、不够重视等原因不了解绿色保险,也可能因为评估潜在污染损失等信息搜集成本较高,所以无法根据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行为准则作出购买绿色保险以补偿损失的决策,导致绿色保险意愿不足购买。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搜集成本过高会造成绿色保险的支付意愿不强。

2)因素2的影响: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对于受害人所要求的偿付额度不敏感,或污染损失责任通常不需要一家企业独自承担,企业所需要偿付的污染损失责任低于投保成本,这类潜在投保人对于绿色保险的需求相对于赔偿损失的弹性较小。这时,企业会采取自行赔付的方式解决而非购买保险,因此商品x价格的变化使企业预算线的改变程度不明显。企业不会在乎商品y的价格为多少,都会购买商品y来保持总效用不改变。此时商品X价格的变动对于企业毫无影响,故不会使企业的支付意愿改变。

3)因素3的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不确定性,发生污染损失的风险概率P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发生急剧降低或上升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了绿色保险产品,其保额的赔偿等级就已经确定且不能随意改变,故在保障期内企业发生污染损失的风险概率过低或过高,都会使绿色保险的赔付情况偏离企业的预期。具体来说,当风险概率低于预期的稳定值时,保额高于企业的自行赔付支出,则企业会认为购买商品y成本低、效用高;相反,当风险概率高于预期的稳定值时,保险产品的保额则无法满足企业的应赔付总额,则企业会认为购买商品y成本高、效用低。综合权衡投保成本和预期损失后,由于存在投保成本高于自行赔付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在投机动机的驱动下购买绿色保险的意愿会下降。

4)因素4的影响:绿色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品,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要。如果产品需求充分,保险公司可以形成规模效应而降低商品x的价格。根据前文对图2设定的说明,预算线由AB移至AB′,此时在更高的效用水平(U2)上,与新的预算线的交点为T,此时绿色保险的需求量变为OX3,需求量有明显的增加。但鉴于保险产品的价格无法降低,以及现存的绿色保险产品保费厘定、风险评级、责任范围等方面有可能不是完全契合投保人需要,所以绿色保险的支付意愿呈现不足的状态。只有当绿色保险产品的保费厘定、风险评级、责任范围等有关的保险设定更加合理科学,才可以激励企业购买绿色保险。

5)因素5的影响:由于绿色保险鲜明的外部性特征,如果企业在投保之后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企业仍旧不能积极投保[3-4]。不考虑政策补贴时,如果保险公司降低费率(即商品x降价),则企业的货币购买力增强,企业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假设此时可以取走企业的一部分货币收入,以使企业的实际收入维持原有水平,在图2中用辅助线MN表示,MN与预算线AB′斜率相同(都是Px/ Py),且与原无差异曲线U1相切于点Q,此时企业对商品x的需求仅为OX2。相反,若政府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如税收优惠和信贷优先等,则可以达到切点T的状态。如果政府对投保绿色保险的激励措施不够,则企业的支付意愿难以提升。

综上所述,在企业是否投保的决策过程当中,企业的投保成本(对应因素1的信息获取成本,以及因素2、3投保成本与自行赔付损失的权衡)、绿色保险的产品设计(对应因素4)、政府的政策支持(对应因素5)将会对企业的支付意愿产生影响。具体来说:投保成本越低、保险产品设计的越合理、政府的政策支持越充分,则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支付意愿就越大;反之,企业的支付意愿则越小。

三、无锡市绿色保险运行的案例分析

为了印证以上效用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结论,本文以江苏省无锡市推行绿色保险的成功经验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据资料显示,6年前无锡市只有4个行业的17家企业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15年10月全市累计已有1 300多家企业投保,占全国总数的比重高达20.5%[13]。无锡市企业投保数为全国地级市之最,累计承担责任风险达23亿元,是首批响应国家号召推广绿色保险的地级市中成效最明显的。另外,无锡市绿色保险负责人曾表示,2013年绿色保险全年理赔案件13起,共赔付70万元;2014年理赔案件7起,赔付金额一共140多万元,其中最大的一单金额在30万元左右。目前,无锡市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模式,即立法推动、市场运行、企业参与、专家服务。对应于上文提到的5个因素,无锡市绿色保险运行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一)搭建平台促进投保人合作与资源共享,通过规模化运作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在绿色保险试点初期,无锡市符合条件的2 000多家企业中仅有17家试点单位愿意进行首批尝试。在随后的工作中,当地环保部门推行免费的“专家服务”模式,有效提升了企业对绿色保险的认同度和参与率,降低了企业投保前期的考察成本,即降低了理论分析中因素1的信息获取成本,符合决策者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在企业投保的过程中,专家团队免费为企业进行的环境责任风险评估将会持续跟进,规范的评估表标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这种不间断的环境风险“体检”服务,能够对企业在后期投保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概率P进行科学预判,实现了理论分析中因素3的风险概率可预测。另外,通过建立共保体,降低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付的风险,间接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形成企业为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责任保险联动机制,对于降低企业投保成本也发挥了作用。

(二)为产品优化设计提供政策支持,吸引企业参保

只有保险产品的设计更为完善,才能鼓励更多的企业从没有投保到愿意投保和续保,以此来满足更多的需求,使保险公司形成保险运行所依赖的大数定律。无锡市充分尊重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保险公司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并根据投保主体的接受能力和保险业务运营成本确定费率。具体做法包括:共保体成员单位设立专业队伍,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科学地为企业划定风险等级、选择保险责任限额以及厘定保险费率。专业队伍的意见将被认真梳理和总结,建立起全市参保单位环境质量的“大数据库”。数据库建成后,环保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察看,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降低各类环境污染风险。最终目的是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参保,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提高环境安全水平。由此可见,无锡市在推行绿色保险的过程中,实现了理论分析中因素4提出的通过优化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刺激投保需求。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促进绿色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无锡市绿色保险的运行是以政策推动为主。无锡市政府2010年出台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环境经济新政策与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环境法制手段的有机结合,把高风险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用评价、排污许可证、创先评优、绿色信贷等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具体做法是:如果企业根据其风险评估情况应该投保但却拒绝,那么政府可以限制其企业评价等级和约束相关权利。由于绿色保险的公共物品属性与正外部性特点,以环保部门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动绿色保险的发展。在试点初期,无锡市环保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多次与企业管理层交涉,积极宣传绿色保险对于企业和整个社会的积极意义,对于《意见》中提及的“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所涉及的企业要求强制购买绿色保险,使绿色保险的参保率提高,进而逐步完善绿色保险的市场运作机制,这实现了理论分析中因素5提出的通过政府激励措施对绿色保险的外部性进行补偿,从而提升企业支付意愿。

四、建 议

本文通过效用理论与无锡市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了绿色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理论和案例分析结论,笔者认为各地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借鉴无锡市的成功经验,以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市场发展。

1)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绿色保险的实行提供制度保障。2007年和2013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两份政策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应尽快制定更高级别的绿色保险相关法律,使地方政府在推行绿色保险时有法可依。建议将“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加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最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中,使地方政府在推行绿色保险时,减少外界环境的阻碍和企业的不配合。另外,各地政府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范围内,按照新法精神修订符合当地特色的地方法规,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保险措施,将企业是否参与投保与其评优创先、信贷评级、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在一起,形成对企业投保的约束机制,使有必要投保的企业必须购买绿色保险,发挥绿色保险的社会效益。

2)优化绿色保险的产品设计,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使其既满足投保人化解风险的需求,又符合保险人经营获利的动机。提供绿色保险的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程度若较低,就会使本想投保的企业拒绝参保。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通过改善绿色保险的费率厘定、科学界定绿色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项目、根据企业特有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来迎合企业需求、提供更完善的售前售后配套措施等方式提高潜在投保人对产品的满意度,逐步减少免责条款,将企业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各种情况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从而促进企业投保。通过优化产品设计形成合理的供求关系,会对提升绿色保险的支付意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保险经纪人在绿色保险市场上还没有发挥作用,效仿发达国家引入保险经纪人环节,将会优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交流,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并促进保险公司投入资金和人员进行前期工作等多方面的服务,提升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投保人满意度。

3)完善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降低投保成本,实现供需匹配。降低绿色保险产品价格和投保成本会激励企业积极参保,使企业自动放弃自行解决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行为。在企业对于绿色保险需求增大的同时,要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为某次突发事件的赔付而发生损失过重甚至破产的情况。建立再保险的政策支持体系(如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再保险公司),将单个保险人的偿付风险分散在较多的联合保险人之间,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稳健。只有在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其发挥规模经济优势,进一步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设计以及后期服务质量,进而形成供需之间的良性循环。

[1] 王烨.环责险投保企业不足三成违法成本低为主因[N].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7-30(10).

[2] 冷翠华.环责险现状:22个省市5 000家企业处于保障期[N].证券日报,2015-03-05(B02).

[3] KATZMAN M T.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atastrophic environmental risk[J].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88,55(1):75-100.

[4] RICHARDSON B J.Mandating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J].Duke Envtl.l.&Poly F,2002,12(2):29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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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顺庆.强制绿色保险应该成为我国的一项绿色新政[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4(2):103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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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孔 艳)

Factors Im pacting the W illingness to Pay for Green Insurance: A Case from W uxi City in Jiangsu Province

GU Xue-song,XIE Yan,QIN Tao
(School ofEconomics&Management,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100083,P.R.China)

As a financial instrument to deal with environmental risk and promo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green insurance in China is facing the difficulty of low willingness to pay.Combining theoreticalmodel and case study,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actors impacting the willingness to pay green insurance based on the behaviors of themicroeconomic individuals.Firstly,the utility theory is used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policy-holders'behavior and the insurance products'design on the willingness to pay for it,and the factors impacting thewillingness to pay the green insurance are proposed theoretically. Secondly,the results from above theoretical analysis are verified based on the successful cases of promoting the green insurance in theWuxiCity of Jiangsu Province,and the suggestions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insurance in China are offered.The study shows that reducing the insurance cost,establishing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ricing mechanism,and correcting the market failure by governmentwhile running green insurance are the vitalmeasures to increase the enterprises'willingness to pay for the green insurance.

green insurance;willingness to pay;utility theory

F326

A

1671-6116(2016)-03-0056-06

10.13931/j.cnki.bjfuss.2016017

2016-03-1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BLX2014-60、2015ZCQ-JG-01)、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JGB04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YJC790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403022)、北京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S201510022064)。

顾雪松,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林业金融与绿色金融。Email:guxuesong@bjfu.edu.cn 地址:100083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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