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关联交易有法可治
2016-10-21刘辉
董事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关联
刘辉

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力量,与注册制改革已成大势所趋、我国上市公司数量或将明显增多背景下的执法需求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面对越来越多的不公平关联交易,交易相对方隐秘不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酝酿的执法难题,对通过行政执法模式规制关联交易这种形式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15年12月29日,一汽富维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进行审议,议案遭到高达97.61%的反对票。但一汽富维的2015年上半年报显示,关联交易并没有停止,一汽富维2015上半年累积向关联方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眾汽车有限公司等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合计金额达13亿元,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合计发生金额48.47亿元。
上述交易对象主体显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法人,而相关交易也构成公司法明定的关联交易,但无论是直接受害人——公司(一汽富维),还是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独立董事),抑或是公司股东甚至债权人等,均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怎么办?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实务应从传统行政监管转向更广泛的司法监督,鼓励上述各主体通过司法诉权才能有效制止不公平关联交易。
世界性的难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与该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我国现行规制关联交易行为的制度是《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和股份发行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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