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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一般原则

2016-10-21张霄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张霄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滥作为和不作为区分原则的维持,接着阐述了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的确认。

【关键词】行为人;他人承担义务;一般原则

在过错侵权责任中,被告要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必须首先对原告承担某种义务,并且被告违反了此种义务并因此导致原告遭受损害。如果被告不对原告承担某种义务,则即便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遭受损害,原告也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原告的人身或财产面临他人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的时候,如果被告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此种措施,使原告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他人的侵害,原告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一、滥作为和不作为区分原则的维持

很早以来,法律就坚持滥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原则,认为,如果行为人积极从事某种活动并因此引起他人遭受损害,其行为是滥作为,行为人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积极实施任何行为,则即便他人因此遭受损害,行为人也不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近代社会,法律同样认可这一原则,认为行为人仅仅就自己的积极作为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就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现代社会,法律仍然坚持这样的规则。法律为什么一直以来都坚持行为人仅仅就其积极作为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责令行为人就其消极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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