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
2016-10-21鲁婧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鲁婧
【摘 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各国将该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确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我国通过对该原则的长期探索,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次规定迎合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该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本文主要围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该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该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运用中的实践意义而展开。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沉默权;刑讯逼供;人权保障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概述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英文表述为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内涵实际上是禁止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为由在日后审判中以蔑视法庭罪处罚。而在联合国或者其他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中,它所体现的是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实施强制。根据上述文件的内容,该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进行自我归罪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进行自我归罪或者是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享有选择的权利。但是该原则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控方主动交代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自愿“自我归罪”。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整的表述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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