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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2016-10-21刘越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效力

刘越

【摘 要】由于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过于模糊、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不明,以及受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思维的影响,导致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应当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建立健全指导性案例救济机制和备案机制,以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功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效力;救济机制;备案机制

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才能够使得指导性案例制度得以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与西方判例制度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它的法律效力不甚明确,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常常无所适从,导致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与制度设立的目标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应以“必须适用+排除适用的条件”模式来规范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一)赋予指导性案例刚性适用的效力

首先,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应当赋予其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类似的法律效力,参照意味着法官要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方法、裁判的尺度、裁判的要旨,如果法官违反了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和裁判精神而没有说明任何充分的理由的,应当对该法官进行追责。这样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才能在司法审判中真正得以体现。其次,应当允许把指导性案例作为起诉、辩护的依据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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