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趋势下的女性生育选择
2016-10-21倪泽锋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8期
倪泽锋
【摘 要】2012年6月,贵州籍歌手张某因妻子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已怀胎6个月的孩子进行堕胎,并将“胎儿”照片发送至网络。于是,张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签字就堕胎为由,将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妻子状告至法庭。张某认为医院、妻子侵犯了其生育权以及胎儿出生的权利,要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关于生育问题,法学上研究生育也着重研究生育权利义务关系。如今,生育作为一种权利基本上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共识,然而在关于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冲突问题上,则是存在着多种见解和争论,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女方的配合。若双方对于生育的意见取得一致,则可以实现生育权;反之则应依照女方的意愿决定。
【关键词】性别平等;生育权;女性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社会新陈代谢的基本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方法。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了世界,而生育则创造了人类,没有生育就没有人类本身。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生育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原始社会及更早,生育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动物本能而存在;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劳动人口,生育成为人们的义务尤其是女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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