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评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涉外国法查明的规则

2016-10-21李紫烨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摘 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这部法律对外国法查明作了类似德国、瑞士等国家所采的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其并未作出更加详晰的规定,本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对如何认定法院是否履行了查明义务作出规定,鉴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能否得以援用,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查明外国法义务的分担以及如何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问题上进行简要的论述,以期为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贡献一二。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义务分担;无法查明的认定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没有相关的立法,仅有一些不甚完善的司法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后文称1988民通意见)、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称2007民商适用规定)第9条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