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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家庭暴力制度

2016-10-21杨琦邓里李立科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制度

杨琦 邓里 李立科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国际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始于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世界妇女大会后,由于政府和学者的宣传和研究,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开始出现。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增加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我国揭开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2016年3月开始实施,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反家暴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保护的范围扩大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兜底补充条款,意味着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了保护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反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暴法》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在《婚姻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暴法》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由此可见《反家暴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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