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执法中的水产养殖执法点研究
2016-10-21刘锡胤张玉恒韩学明王勇黄华史文凯贺加贝
中国水产 2016年10期
文/刘锡胤张玉恒韩学明王勇黄华史文凯贺加贝
渔政执法中的水产养殖执法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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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迅猛,是世界上唯一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渔业大国。但随着养殖规模的膨胀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养殖秩序混乱、养殖环境恶化、病害频发、养殖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从2007年开始,国家将水产养殖业执法正式纳入渔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启动了以生态安全和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水产养殖执法管理。
一、水产养殖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渔政执法的重点是捕捞业,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成熟的执法方式。水产养殖执法是渔业经济新时期国家赋予渔政管理机构的新职责。面对这一新的领域,在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方式以及对水产养殖执法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亟待决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不清,各监管环节缺乏统筹与协调
按现行法律规定,水产养殖执法由渔政管理机构负责。但影响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贯穿于生产、流通、加工等多个环节,在实际执行中,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分解在多个部门。其中,水产品养殖过程的质量管理由渔业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则由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管理,养殖环境还要由渔业与环保部门协同管理;再以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最突出的药物残留监管为例,养殖过程中渔药的使用由渔业部门监管,渔药生产与流通环节主要由畜牧等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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