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问题探析
2016-10-21张海涛
党政论坛 2016年19期
□张海涛
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问题探析
□张海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自此,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并重地位,通过党的重要会议而得以明晰化,而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问题则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论述话题。
一、党内法规与基本原则
党内法规的正式提出是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通过《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报告,首次在党内正式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他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四项重要的纪律外,还需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此后,不同阶段的党的领导人在党的重要会议上对党内法规的建设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真正将党内法规的建设规范化是在1990年颁布实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概念。2013年,为适应党的执政需要、加快党的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废止了过去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并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一步完善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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