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制下城市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
2016-10-21付金存龚军姣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付金存 龚军姣
(1.山西财经大学 , 山西 太原 030006;2.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公私合作制下城市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
付金存1龚军姣2
(1.山西财经大学 , 山西太原030006;2.温州大学,浙江温州325035)
作为以提升效率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公私合作制并不排除公共部门的作用。城市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征,决定了政府应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从现实角度看,维持有效竞争格局,维护城市公用产品的分配效率,控制外部性亦要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基于上述规制需求的目标指向,市场准入规制政策、价格规制政策和质量规制政策可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规制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准入规制政策应立足结构重组,重点围绕准入数量、准入者资质和准入方式三个方面展开;价格规制政策设计的关键是将企业成本、收益和质量纳入统一框架,建立科学的价格规制模型;质量规制政策应着重于加快建立质量标准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不同规制政策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规制政策设计;公私合作制;城市公用事业
一、引言
长期以来,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计划经济国家,城市公用事业都被视为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行业,应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1]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组织模式已难以为继。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缺口逐步扩大。为了有效支撑城市化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