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隐患与防范机制

2016-10-21博士生付丽娜通讯作者西安外事学院西安70000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4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消费者

■ 陈 伟 博士生 付丽娜 通讯作者(、西安外事学院 西安 70000 、中南民族大学 武汉 430074)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隐患与防范机制

■ 陈伟1博士生付丽娜2通讯作者(1、西安外事学院西安710000 2、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4)

本文在总结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风险防范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经历了数次创新,已从单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发展为集P2P网贷、股权众筹融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项金融功能在内的多元化模式,并对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产生了显著影响。

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规模在持续增长。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主要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商业银行成为支付业务的主体,但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摆脱对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的依赖,因此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由包括电商在内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传统商业银行构成。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大批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参与度都有了显著提升。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突破4900家,贷款余额达到5800亿元,成交额更是突破万亿大关,实现了同比258.6%的增长(见图1)。……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金融消费者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知识付费消费者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P2P金融解读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