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的二元价值探讨
2016-10-20陈文昊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陈文昊


摘 要:一方面,转化犯将不符合特定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该罪名处理,是法律拟制;另一方面,转化犯在一罪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另一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是特殊的结果加重犯。由此看来,转化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刑罚升高、处罚加重。反之,倘若转化招致法定刑降低,则不得转化。分则中大量的转化犯在传统理论中对转化前后法定刑缺乏铢量寸度,对转化犯的适用不加限制,导致罪刑不均,因此需要在语词的解释上进行限缩。转化犯概念的重构应当恪守罪刑均衡原则。
关键词:转化犯;法律拟制;罪刑均衡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5-0009-08
一、溯源穷流:转化犯的核心命题
(一)转化犯是特殊的法律擬制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其目标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1]。
法律拟制肇始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每一项实体权利都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作保障,当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缺乏某种法定要素时,执法官假设该要素存在,从而赋予当事人相应种类的诉权,这被称为“拟制诉讼[2]”。可以说,古罗马的诉求拟制制度是近现代法律拟制的雏形[3]。在实证法学派眼中,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德国学者彼得·莱尔歇认为:“法律是国家主权者意志的象征,立法者可以将任何虚拟的事物都放进拟制内[4]”。自实证法学派之后,法律拟制由司法领域走入了立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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