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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电费回收手段、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2016-10-20李丹丹

商情 2016年6期
关键词:电费回收

李丹丹

【摘要】一直以来各供电企业对电费回收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电费颗粒归仓则是营销管理工作不断探索的一项难题。“先用电,后付费”是我国传统的供用电交易习惯。但正是这种交费方式,却给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使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起客户用电后不按期如数付费、拒绝、逃避付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风险。为此,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的梳理,以及对实际工作中经验教训进行的总结,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粗浅认识,与大家进行交流,望能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关键词】电费回收 催缴 法律手段

一、产生拖欠电费的原因

(1)由于企业倒闭、破产、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欠费。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被市场淘汰。这些破产、倒闭的企业,给供电企业造成电费及违约金(滞纳金)的双重损失,且由于其经济实力的丧失,即使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全额追回欠费的可能性也极小。

(2)党政机关、学校拖延交纳电费造成欠费。党政机关等单位的电费支付一般通过其上级或其机关内部的行政预算支付,大多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在行政费用不足或挪用它处后,易产生迟缴电费的情况,并且此类用户的特殊属性,一般难以通过停电等措施进行电费催收;但是,此类用户基本能够支付电费本金及相应产生的违约金。

(3)居民拒交物业费等费用造成欠费。现在居民小区普遍由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负责相关的费用交纳。但是,存在小区居民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情况,且居民常常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表达其不满,造成物业公司收费困难,间接造成小区电费,特别是公共部分电费的收取困难。

(4)其他问题造成的欠费。其他造成欠费的原因还有用电客户因对电力计量装置存在异议,对电量计量不认可造成欠费;拆迁过程中,部分用户对拆迁当月电费不交纳,形成欠费;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恶意拖欠电费,或一走了之,造成电费纠纷。

二、法律手段催收电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费案件中涉及的金额大小不等,但一般案情比较简单,供电企业如果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据,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一旦对欠费用户提起诉讼,胜诉的概率很大。但由于法律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手续多、周期长,还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因而不宜过多采用,而是应该针对不同欠费主体、不同欠费阶段、不同欠费原因等多方因素的综合考量,选择便捷有效的法律途径,以达到最优的处理方式。

(1)准备工作。为准备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催费,需要对拖欠的电费进行逐户清理,掌握欠费用户的生产经营、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欠费用户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欠费金额(包括电费本金和违约金)、欠费期限、欠费用户签字的催费通知书、电费结算单;欠费用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欠费用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法律纠纷情况。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确定欠费用户的上述基本情况后,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状况较好,并有偿债能力的欠费用户,依据《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催收电费和违约金。如此种方式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因介入因素造成不能实施停限电措施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欠费用户发放律师函、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对拖欠电费金额较大的用户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

对经营状况暂时不好,但有发展前景的欠费用户,除可按规定停电催收电费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与这类用户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公证。第二,要求用户提供所欠电费的抵押、质押等形式的财产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第三,对没有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可要求用户通过资信状况较好的第三人为欠费用户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对欠费用户申请破产时,供电企业应及时与受理法院联系申报债权,为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情况,对破产企业的隐匿、私分财产等逃债行为,及时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在法院受理欠费用户破产申请后,因破产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为避免损失扩大,应按《供电营业规则》停止供电并办理销户手续,如果破产管理人要求继续供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要求破产管理人将新发生的电费确认为共益债券,保证以破产财产优先受偿,否则,不同意继续供电或恢复供电。同时,要积极采取诉讼手段要求法院确认债权支付关系。

此外,对于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多次诉讼的用户;电费债权已接近诉讼时效,又无法向其直接主张权利、留下有效证据的用户;或者通过电费催收通知单及律师函催收,恶意拖欠电费的用户,也宜积极采取诉讼方式主张债权。

(3)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的保护期限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从《供用电合同》或者《电费交费单》中约定的最迟交费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则从还款协议约定的最迟支付日的次日起算。如果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无法确定最迟交费日的用户,则从要求支付电费之日起算。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在催收电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建立欠费用户库,加强账龄分析,注意诉讼时效届满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经常向用户发出《电费催交通知书》或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催费;对无法向用户发出《电费催交通知书》或无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催费证据材料的保存。采取法律手段催收电费,主要依据的是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及补充文件或变更用电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此,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制定完善的合同存档体制,将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妥善保存,以便在向法院等提交证据材料时能及时、完整。保留在用户发生变更时签订相关文件,提交的相关申请。保证用户的相关用电信息变更的连续性;对于供电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需要经过用户的书面方式确认,避免纠纷的产生。在催费過程中获得的电费催收通知书、停限电通知书回执,欠费人认可电费的证据,欠费人提供的担保人及担保合同、欠费人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正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法律赋予的保护已到期债权的权利,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电费回收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及时行使财产保全的措施,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受到损失。

三、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法律措施

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的最后一环,因此,预防电费回收风险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前期如果能够采取措施进行事前防范或事中控制,其取得的效果和节省的成本将远大于事后救济。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签订完整、准确的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为有效地规范供用电双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电双方应该签订完整、准确的供用电合同及相关的协议。供用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加以约定的,双方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时,也是 依此为据,因此,是预防电费回收风险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签订一份合理保护供电企业利益的合同,对于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减少电费回收纠纷,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如何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确保所签署的文件能够合法有效,维护供电企业合法利益呢?

这首先需要供电企业内部的高度重视,要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对合同签订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对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档案管理,制定统一的规章措施。在加强供电企业自身法律意识、建章立制水平提高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提高对合同相对人的判别能力,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签订对方的资格及资质,是否有权进行供用电合同的签署,相关授权是否有效、真实;在合同相对人发生变更时,要进行相关协议的补充修改,保证合同的有效连续;在合同相对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经营状况不良时,要及时进行担保、保证协议的签订,以便减低欠费风险的发生。

(二)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

对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如遇用户存在拖欠电费风险,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以促使用户提高主动交纳电费的意识。

对欠费违约金进行有效约定,设定电费违约金的本意是督促并引导用户依法按期缴纳电费,为了充分发挥该项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供电企业必须与所有的用户都签订完善的供用电合同,尤其重视与用户对电费违约金条款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对可能破产欠费企业,供电企业要注意及时申请参加破产债权的分配,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但是,按《破产法》规定,电费只能算作一般债权对待,要在企业保证职工安置、社保、劳保等债务清偿之后,最后与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得到清偿,甚至无钱可分。对此情况,有效地解决办法之一是预先取得抵押权或担保。在欠费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时,及时判断,对“身患绝症”的企业及时要求其提供担保,以便在破产清偿时尽可能收回欠费。

参考文献:

[1]杨建萍.供电企业大客户管理的探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

[2]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3]郑文华.实施电费回收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J].电力技术经济,2010.

[4]高汝武.電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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