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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彩礼返还问题的思考

2016-10-20赵彩丽王栋

商情 2016年7期
关键词:婚约彩礼婚姻法

赵彩丽 王栋

[摘要]:随着社会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和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价值在不断增长。而高发的离婚率又使得彩礼的处理成为婚姻类案件中的焦点。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彩礼返还的规则缺乏明晰界定。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彩礼 彩礼返还

一、什么是彩礼

什么叫做彩礼?在我国古代就产生了现代彩礼的来源,这就是古时候的“娶婚制度”。它以封建时期的“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作为双方成立婚约的最基本程序。一般指的是在男女雙方进行结婚仪式之前,由男方给付女方或者女方的亲属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礼品,从而代表其有诚意与其为婚约的内心意愿,而当女方接受彩礼之后,也代表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己经成立。彩礼大多情况为钱币,但在现实情况下,也出现多种多样的彩礼形式,比如彩电、沙发、洗衣机、冰箱、电脑、汽车、甚至是房产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的彩礼赠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地方也都形成了当地自有的一些彩礼赠送的风俗习惯。

伴随着赠送彩礼的价值不断增加,很多的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使得人民法院的此类案件比例不断增加。

二、彩礼的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进行分析,彩礼是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此种给付行为与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 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后两种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为婚姻法所禁止。

从给付彩礼的行为性质看,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作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

不过,彩礼的返还和一般意义上的附条件赠与还存在一定差别,彩礼的返还应当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条件确定。

三、彩礼返还存在问题的现状

(一)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比例无法可依

实践中对男方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认定不一。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哪些属于彩礼没有界定,案件审理时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与要靠法官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和认定。对于彩礼的返还比例,严格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文义理解,应当是全额返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适当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规定笼统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强调要求“按照习俗”给付才能适用。哪种给付是习俗呢?严格地说所有的给付都是习俗,只是各地不同而已。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解释为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描述过于笼统。关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实践中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了结婚而负债,离婚时债务尚未还上但基本生活还能勉强支持,这种情况是否该返还呢?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款的适用

该项规定是适用于婚约财物纠纷还是适用于同居所涉及的财物纠纷,婚姻法解释二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适用的无所适从。同居财物纠纷中农村很多青年在结婚时或者为了节省费用或者对登记不重视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多数案件在审理中男女双方已有子女。如果把这类案件与婚约财物纠纷案件一视同仁,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既不合理也不近人情。

三、对彩礼返还适用法律的思考

(一)确定彩礼的范围

我国历史悠久,有数千年的传统婚约习俗发展史。从古时候的“三书六礼”制度到现代的自由婚姻,彩礼的给付与收受贯穿了婚姻缔结的整个过程。发展至今的婚姻缔结程序,一般都有当事人一方请媒人说媒、向对方提亲、认门、双方订婚、择期、领取结婚证和举行结婚仪式等复杂程序。而在此过程中,大多都与财物有关,男方或其家人在提亲时要准备礼物给女方或女方的家人,订婚,认门等的程序中男方也都要向女方及其家人赠送财物,有的地方女方还要想男方及其家人赠送衣服、钱财、礼物等财物。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还涉及到婚宴酒席的举办,彩车,嫁妆等财物。而假如之后两人没有成功举办婚礼或者举办婚礼后不久便离婚之时,以上双方所付出的种种财物应当如何确定其归属呢?便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以上的财物中哪些都属于应当返还之列呢?

(二)彩礼返还范围的界定

由于双方当事人为了缔结婚约而互相赠送了许多种类的财物,哪些应当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之列呢?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给付财物数额价值较大,其给付时本意出于缔结双方婚姻的目的而为的赠送行为,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法院都可将其划入应返还的彩礼范围之内。而一方当事人再赠送时明确表示无偿赠与的不予以考虑。现实生活中,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钱彩礼一般在数额上是不一样的,有的经济水平特别发达的地方, 或者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农村,达到了几十万乃至几百万之多。贵重物品彩礼则主要是指大量的名牌衣物、价值较大的家具家电、金银等贵重首饰。而在男女双方的日常生活来中,一般500元以下的财物则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同时,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共同消耗的财物也不在以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之内。

(三)彩礼返还的其他因素

1、彩礼的返还还应当考虑当事人间婚史的时间长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法院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可以不给予支持。

2、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根据婚姻中双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根据利益平衡、适当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男女双方或其亲属自愿互赠的财物不在此限,不应予以返还。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严格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当结合当事人所在地区的风俗习惯,还要综合地考虑各方面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充分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王洪著.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3.

[2]杨洪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

[3]裴艳倩.彩礼的法律属性及返还规则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2.

[4]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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