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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的原料生产环节中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2016-10-19张智涵温志强

建筑与装饰 2016年7期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监管

张智涵 温志强

摘 要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危机逐渐加重,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研究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不完善。本文从食品原料生产环节入手,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原料生产;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門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定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的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者和养殖者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重视[1]。

1.2 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拥有信息方面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于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的质量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2]。

1.3 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和修改完善,但其惩处力度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停业整改或罚款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于陷入倒闭的境地,这样严厉的刑罚对于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1.4 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影响了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1.5 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了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2 对策及措施

2.1 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我们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的全方位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2.3 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于农村与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农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2.4 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目前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2.5 加大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的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食品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1-17.

[2]卢莉杰.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2: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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