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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搜身,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

2016-10-12张兆利宋全爱

老同志之友 2016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

张兆利 宋全爱

在日常生活中,各大商场、超市安装防盗感应装置早已屡见不鲜。于是,在遇有感应装置报警时,有的经营者便会强制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检查”。在遭遇此类带有侮辱性的侵害行为时,消费者可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

事例:购物被疑“偷盗”。遭遇商家搜包

邵阿姨在某超市购物,交完款出门口时,防盗警报器突然响起。当时,超市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将她围住,在没有征得邵阿姨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打开她的手提包,将包内的物品一一检查。最终工作人员确认是一盒保健品引发防盗警报。邵阿姨解释该保健品是在其他药店购买的。经核实,工作人员亦承认该保健品并非本超市商品,但他们对强行搜包行为毫无歉意。邵阿姨认为超市的做法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遂向消协求助,要求超市道歉。经调解,商家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对邵阿姨赔礼道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人身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等权利。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说,任何商家或个人都无权对顾客进行搜身,即使消费者实施了偷窃行为,确需搜身检查的,这项权力也只有具备执法权的侦查机关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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