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组织法构建
2016-10-10黄涛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6期
黄涛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过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逐步进入服务型社会。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在这样的环境下,政府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建立有效的行政服务中心,立足于人民最基本利益的角度,着力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扩大政府服务领域,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水平。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组织法 服务型政府
行政服务中心是我国政府不断更新服务职能,提升政府部门效率的产物,属于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集咨询、管理、监督与收费等工作于一体,是对政府服务程序、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新探索,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我国确认对外开放的政策后,以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发展状况,要求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的服务职能,改善我国服务现状,提升执法力度。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中心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为新的服务机构产生提供了保障,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一、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组织法构建存在的问题
在构建行政组织法过程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基于立法体系角度来说,缺乏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体系,部门不健全。就目前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实践情况,行政组织法依据较少,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通常没有按照基本程序,增加了服务中心的随意性,不利于我国服务型社会建立。基于中央与地区角度来说,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缺少交流,主体复杂化,虽然地方能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行政组织法,但是,如果每一个地区都建立不同的行政服务中心,会带来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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