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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及税务处理策略

2016-10-10王光亮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6期

王光亮

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上都有了明确的确认依据,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计量依据,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确认、数额以及处置上都会有一些差异,需要科学的处理策略。

关键词:会计准则 分期收款销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即《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07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日益接轨。这一准则的颁布对于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带来了新的难点。

一、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以分期回收的贷款形式来收取已经完成交付手续的商品货款的销售方式。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入账依据是购货方及合同所确定金额,而合同价款没有公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依据的。一旦企业销售时采取了递延形式的价款收取方式,就代表这一业务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融资性质,因此这一商品销售入账依据只能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公允价值部分,这一公允价值与合同协议所议定的价款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一差额须依据实际利率在合同期内完成摊销,按照当期的损益科目入账。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时间是根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收款日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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